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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32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26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冠霆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書凱上 訴 人即 原 告 翔瀚開發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書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廖偉註等人間,因113年度訴字第3262號給付居間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其上訴範圍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6,3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85

3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裁判案由:給付居間報酬
裁判日期:2025-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