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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3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27號原 告 許素霞訴訟代理人 林志忠律師

鄭家旻律師被 告 芊芊農產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金口黛化粧品股份有限公司兼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曾應欽被 告 王小云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學能律師

羅閎逸律師上四人共同複 代理人 涂奕如律師追加 被告 粧鎂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應欽訴訟代理人 王正明律師複 代理人 劉興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12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於民國115年3月12日裁定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度上字第39號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之民事訴訟終結(判決確定、調解、和解成立或撤回訴訟等)前,停止訴訟程序。茲因上開事件,業經終結在案等情,有原告所提出該案最高法院115年度台上字第361號民事裁定為憑。是本件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有續行訴訟之必要,爰依前開規定,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羅智文

法 官 黃志婷法 官 朱浩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千士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裁判日期:2026-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