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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330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301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盧奕達送達代收人 楊婷伊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王雅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於民國115年2月26日對於本院115年1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為:一、原判決廢棄。二、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54萬元,暨自原審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5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另上訴人所提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上訴人應於前開期日前補正,並提出繕本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依蓉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吳韻聆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裁判日期:2026-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