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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33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303號上 訴 人 張文程被 上訴人 鍾昌儒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先位之訴部分廢棄,並改判如原判決先位聲明所示,自應以該先位聲明訴訟標的價額為本件上訴利益,而該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本院以113年度補字第1885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18,467元確定在案,故本件上訴利益為1,318,46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4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汎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宇萱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裁判日期:2025-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