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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33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303號上 訴 人 鍾昌儒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文程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汎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宇萱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裁判日期:2025-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