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303號上 訴 人 鍾昌儒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文程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汎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