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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33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365號上 訴 人 大買家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北屯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啟城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世芳即悅順實業社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4,628元(本訴部分為1,579,771元,反訴部分為424,8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0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悌愷

法 官 顏銀秋法 官 陳 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峻彬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26-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