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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337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371號原 告 莊清鎰

黃豐勝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博堯律師複 代 理人 陳玲君律師被 告 張淑琴(即陳柏齡之承受訴訟人)

陳奕安(即陳柏齡之承受訴訟人)

陳家音(即陳柏齡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張淑琴、陳奕安、陳家音為被告陳柏齡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定有明文。又該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規定自明。

二、經查,被告陳柏齡於民國114年11月10日逝世,且張淑琴為其配偶,及陳奕安、陳家音為其子女,均為其法定繼承人,有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在卷可按,惟張淑琴、陳奕安、陳家音並未聲明承受訴訟,本院爰依前開說明,以裁定命渠等為被告陳柏齡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秀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雅慧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裁判日期:2026-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