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380號抗 告 人即原 告 曾炳坤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113年度訴字第3380號確認優先承買權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規定,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