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380號抗 告 人即原 告 曾炳坤相 對 人即追加被告 劉承翰當事人間確認優先承買權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月20日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抗告人迄未依期補正,亦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在卷可稽,抗告人逾期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但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