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39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卓翠雲訴訟代理人 申惟中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佳文等間請求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8,2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3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黃善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