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3397號上 訴 人 陳品蓁法定代理人 陳鴛鴦視同上訴人 陳怡翔
陳怡全被上訴人 鄭雪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4年4月30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397號民事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