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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4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450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蕎陽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榮村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臺中市私立明道高級中學等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原判決廢棄,並維持與第一審相同之先位、備位聲明,係就第一審判決全部上訴,核上訴人對於上揭請求非就親屬關係及身分上權利有所主張,屬因財產權涉訟,且先位、備位之訴所欲達成之經濟目的相同,均為取得通行權可獲得之利益,復依上訴人提出之訴訟證據資料,其於本件訴訟可得受之客觀利益乃無從衡量,屬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故本件上訴利益應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20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規定敘明上訴理由,併裁定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佩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郭盈呈

裁判日期:2025-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