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471號抗 告 人 陳絨葳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蘇芃睿間返還支票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本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法裁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唐敏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何淑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