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471號上 訴 人 陳絨葳被 上訴 人 蔡萣豐
黃名締(原名:黃名志)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支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唐敏寶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其他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何淑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