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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47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478號原 告 高新富被 告 金港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泰榮訴訟代理人 林俊然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民國113年12月4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7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茲因仍有應調查之事項,爰裁定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庭期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銀秋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許馨云

裁判日期:2024-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