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480號抗 告 人即 原 告 王笙庄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邱郁如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7月11日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奐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