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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4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482號原 告 王昱凱訴訟代理人 王銘助律師被 告 蕭印廷訴訟代理人 林修平律師

吳存富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和解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茲據兩造陳報已有和解之基本共識,均聲請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期製作和解筆錄,爰准予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裁判案由:給付和解金等
裁判日期:2024-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