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490號原 告 普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伯祿訴訟代理人 王素玲律師被 告 郭瑞豐訴訟代理人 沈泰基律師
楊淳淯律師當事人間交還印鑑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6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33號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及113年度重訴字第211號確認股權存在等民事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113年4月16日裁定命在該民事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雖尚未終結,然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交付「普營股份有限公司」及「郭瑞豐」印文之印鑑章。而依被告之陳述可知,「普營股份有限公司」於113年7月29日召開股東會議後,已向台中市政府辦理登記,目前公司所使用之印鑑章已非本件訴訟之印鑑章等情,原告對之並無爭執。
則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已無實益,而有欠缺權利保護必要之情事,是本院認本件上開停止訴訟之裁定應予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