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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4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498號上 訴 人即原 告 周紜萱 送達代收人 楊朝榮 住○○市○○區○○路0○00號被 上 訴人即被 告 社團法人臺中市世界聯合保護動物協會兼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楊雅婷被 上 訴人即被 告 柯耿誌本件當事人間確認理事會議決議不成立等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周紜萱對民國113年6月24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498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及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亦有明文。另預備合併之訴,係以先位之訴無理由時,請求法院就備位之訴為判決所合併提起之訴訟,自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而應為選擇情形,其訴訟標的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先位聲明為:1、原判決廢棄;2、確認被上訴人社團法人臺中市世界聯合保護動物協會於民國113年1月12日所召開第十屆第12次理事會議之全部決議均不成立;3、確認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社團法人臺中市世界聯合保護動物協會間之理事長及常務理事委任關係存在;4、確認被上訴人社團法人臺中市世界聯合保護動物協會與被上訴人楊雅婷間之理事長委任關係不存在;5、確認被上訴人社團法人臺中市世界聯合保護動物協會與被上訴人柯耿誌間之常務理事委任關係不存在。備位聲明則為:1、原判決廢棄;2、確認被上訴社團法人臺中市世界聯合保護動物協會於民國113年1月12日所召開第十屆第12次理事會議之全部決議均應予撤銷。上訴人訴之聲明如上,性質上均非對於親屬、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惟其價值難以估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即165萬元計算。又本件上訴人訴之先位聲明關於第2、4、5項聲明係訴請民國113年1月12日同次會議所生之法律關係不存在,第3項聲明則係原告與被告間本來即有之委任關係,應個別調查,自屬不同之訴訟標的,揆諸前揭規定,其價額自應合併計算。次按本件上訴人訴之備位聲明僅一訴訟標的,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先位聲明核定為330萬元(計算式:165萬元+165萬元= 33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之規定,應徵裁判費5萬5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曾惠雅

裁判日期:2024-08-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