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406號上 訴 人 李宗憲被上訴人 週日午後餐飲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湯巧伶被上訴人 張承傑
張承恩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3年5月22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406號民事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6,82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巫偉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