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4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411號上 訴 人 張建榮被 上訴人 黃以潔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經本院按上訴人本於其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及上訴人請求確認執行債權不存在之數額,其中價額最高者,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9萬0,513元(本金94萬2,515元加計起訴前所生之利息547,998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依修正前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政偉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

編 號 計算 類別 計算本金 起始日 終止日 週年利率 給付金額 1 利息 942,515元 101年6月15日 113年1月30日 5% 547,998元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裁判日期:2025-0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