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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5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552號上 訴 人 廖本燦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祭祀公業法人台中市廖朝孔因113年度訴字第552號確認決議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3,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0,1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昱程

裁判日期:2025-0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