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557號上 訴 人 廖文南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金木、廖蓬池、廖玉邁、廖秦毅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萬505元確定(見本院卷第43、44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唐敏寶
法 官 林秉賢法 官 林 萱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