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56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點食成金餐坊即楊明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昇霖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5,44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麗玉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顏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