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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5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58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李永之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李永行間請求交付委任金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27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583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係請求廢棄原判決,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31,86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20,5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陳僑舫法 官 陳雅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丁于真

裁判案由:交付委任金錢
裁判日期:2025-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