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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5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594號原 告 李小芸訴訟代理人 卓容安律師上列原告請求回復共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有下列不合法之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第1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為起訴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同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亦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狀僅記載被告「張00」、「張**」、「黃00」「黃**」,致法院無從特定上開被告究係何人,請原告補正上開被告之正確姓名。

二、請提出臺中市北屯區松竹段1189、1190、1191、1192、1193、1194建號建物及同段618地號土地之最新建物、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非個人、勿遮隱、含他項權利部),及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各1件到院。

三、請於補正時並按被告人數提出完整起訴狀繕本(含附屬文件全部),俾利法院送達訴訟文書。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裁判案由:回復共有物等
裁判日期:2024-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