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5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50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伯克錸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淯丰上 訴 人即 原 告 伯克錸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淯丰被 上訴 人即 被 告 夢幻誠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嘉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1,1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2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航代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江沛涵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用
裁判日期:2024-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