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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53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53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劉幸宜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法定代理人 陳育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購買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16,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0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廖春玉

裁判案由:確認購買權
裁判日期:2024-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