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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6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647號上 訴 人 王相如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欣馨間請求給付懲罰性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3,9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張祐誠

裁判日期:2024-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