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684號原 告 王湘淇送達代收人 楊鳳如訴訟代理人 邵允亮律師複 代理人 張倍豪律師被 告 陳智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5萬9440元,及附表編號1至79、81至98、100至110「被告應給付之利息」欄所示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91,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48萬6480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45萬944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聲明:(先位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60萬4704元,及其中80萬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算1個月期限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其中80萬4704元,按民事起訴狀附表編號87至110所示計算之利息。(備位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46萬744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嗣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60萬4704元,及其中80萬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算1個月期限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其中76萬9704元,按民事追加變更訴之聲明暨陳報狀附表編號89至
98、100至110所示計算之利息;其中3萬5000元,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備位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43萬2440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經核原告所為變更利息起算日及備位之訴請求金額部分,係屬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㈠兩造為認識多年好友,原告於附表所示匯款日期,自其名下
元大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下稱系爭原告元大甲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下稱系爭原告元大乙帳戶)、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原告元大丙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原告中信帳戶)匯款附表所示匯款金額至被告之母即訴外人陳羅蕊名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被告指定帳戶)。
㈡先位之訴部分⒈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80萬元,及附表編
號89至98、100至110所示款項76萬9704元,合計156萬9704元⑴被告自民國107年起至112年7月間以家人醫療費用、訴訟費用
、公司周轉或臨時急需用款等為由向原告借款,並允諾至約定清償期限或事後必定會按時、全數返還款項,原告應允貸與被告款項,並分別於附表編號1至86、89至98、100至110所示匯款日期,自系爭原告元大甲帳戶、系爭原告元大乙帳戶、系爭原告元大丙帳戶、系爭原告中信帳戶匯款附表編號1至86、89至98、100至110所示匯款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143萬2440元(已扣除清償之附表編號80所示9000元)至系爭被告指定帳戶。
⑵原告於112年4月17日會同被告盤點其所積欠之借款金額,被
告於同日書立欠款條予原告,其上載有:截止至112年4月17日,被告尚欠原告80萬元(下稱系爭欠款條)。而系爭欠款條所載金額80萬元,與附表編號1至86合計匯款金額66萬2736元(已扣除清償之附表編號80所示9000元)相近,足見兩造間至112年4月17日止,有共計80萬元之消費借貸關係存在。嗣原告於112年8月18日向被告催討借款時表示「你目前共積欠1,817,940元借款」,此金額與系爭欠款條所載金額80萬元,加計附表編號89至98、100至110所示匯款金額76萬9704元,合計156萬9704元相近,足見兩造間至112年7月27日止,有共計156萬9704元之消費借貸關係存在。
⑶兩造間定有清償期限之借款部分,被告於清償期限屆至後即
負有返還借款之義務。另兩造間未約定清償期限或清償期限不明之借款部分,以本件起訴狀繕本之送達催告被告應於1個月內返還,惟如認兩造間均屬未定有清償期限之借款,則一併以本件起訴狀繕本之送達催告被告應於1個月內返還,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系爭欠款條所載80萬元,及附表編號89至98、100至110所示款項76萬9704元,合計156萬9704元及利息。
⒉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附表編號87、88、9
9所示款項合計3萬5000元⑴附表編號87、88部分:被告於112年4月20日向原告誆稱其認
識駭客友人,可協助原告取回遭詐騙集團所詐款項,但必須支付費用,駭客才能幫忙進行云云,要求原告匯款1萬元,原告因受被告詐欺,於附表編號87、88所示匯款時間,自系爭原告中信帳戶、系爭原告元大甲帳戶、匯款附表編號87、88所示匯款金額8000元、2000元至系爭被告指定帳戶,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附表編號87、88所示款項8000元、2000元及利息。
⑵附表編號99部分:被告於112年5月16日向原告表示其駭客友
人需要37萬5000元來進行調查,惟原告向被告表示無法支付全部款項,被告隨即表示可先幫原告墊付其中12萬5000元,原告因而於112年5月17日匯款25萬元至系爭被告指定帳戶(該筆25萬元之款項不在本件請求範圍),被告則向原告表示「好!我立刻處理」、「他那邊一有消息我立刻跟你說」、「銀行有說哪時候會入帳嗎?我跟阿秋說今天用」、「有進了,我先轉給阿秋」等語。嗣被告於112年5月19日向原告表示急需用款,希望原告能返還其所代墊給駭客友人之12萬5000元云云,原告因受被告詐欺,於附表編號99所示匯款時間,自系爭原告中信帳戶匯款附表編號99所示匯款金額2萬5000元至系爭被告指定帳戶,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附表編號99所示款項2萬5000元及利息。惟如認該2萬5000元之款項非詐欺所得,則主張兩造為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以本件起訴狀繕本之送達催告被告應於1個月內返還,不另請求利息。
⒊並聲明:⑴被告應給付原告160萬4704元(計算式:附表編號1
至86所示款項共80萬元+附表編號89至98、100至110所示款項共76萬9704元+附表編號87、88、99所示款項共3萬5000元=160萬4704元),及其中80萬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算1個月期限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其中76萬9704元,按附表編號89至98、100至110「原告主張之利息」欄所示計算之利息;其中3萬5000元,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⑵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㈢備位之訴部分⒈如認兩造間就附表編號1至86、89至98、100至110所示款項合
計143萬2440元(已扣除清償之附表編號80所示9000元),未存有消費借貸關係(或僅認定部分款項未存有消費借貸關係),則被告並未獲有上開款項利益之法律上原因,致原告受有損害,爰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附表編號1至86、89至98、100至110所示利益合計143萬2440元(已扣除清償之附表編號80所示9000元)及利息。
⒉並聲明:⑴被告應給付原告143萬2440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⑵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㈠不爭執原告於附表所示匯款時間,匯款附表所示匯款金額至
系爭被告指定帳戶,惟此係因原告誤信網路股票投資而損失慘重,請被告幫忙處理債務,上開款項均係兩造間一般借貸,有被告向原告借款,也有原告向被告借款之還款,或原告還給被告幫忙處理債務之代墊費、代書費等費用,且原告有重複求償之情形。
㈡原告向被告借款如下:110年4月1日借款現金10萬元、8萬元
;112年4月20日借款2000元、8000元;112年5月17日借款37萬5000元(原告先還款25萬元,另於112年5月19日、5月22日各還款2萬5000元、10萬元);112年6月20日借款28萬元(原告先還款12萬元,另於112年8月9日還款20萬元);112年6月借款38萬元(原告於112年6月23、24日共還款30萬元);112年6月9日借款18萬元(原告於112年6月13日還款18萬5000元);112年7月1日借款8000元;112年8月10日借款2000元;原告向被告之友人借款15萬元。
㈢並聲明:⒈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⒉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之判斷㈠原告有於附表所示匯款時間,分別匯款附表所示匯款金額至
系爭被告指定帳戶,以此交付前開款項予被告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兩造LINE對話紀錄、系爭原告中信帳戶存款交易明細、系爭原告元大甲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臺幣活存交易明細查詢擷圖、系爭原告元大乙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明細、系爭原告元大丙帳戶存摺封面暨內頁明細為證(見本院卷一第27至116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正。㈡原告主張消費借貸法律關係部分(即系爭欠款條所載80萬元
及附表編號89至98、100至110所示款項76萬9704元部分)⒈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民法第47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金錢消費借貸為要物契約,須當事人間互相表示借貸之意思一致,且貸與人將金錢交付借用人,始生效力。當事人主張金錢消費借貸契約存在,應就借貸意思表示合致及借款業已交付之事實,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370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原告主張被告自107年起以醫療費用、訴訟所需費用、公司周
轉或臨時急用為由向原告借款,截止至112年4月17日積欠之借款金額共計80萬元等情,此為被告所否認,自應由原告就兩造間借貸意思表示合致及借款交付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經查:
⑴觀之原告所提出系爭欠款條(見本院卷一第117頁),其上記
載:截止至112年4月17日,被告尚欠原告80萬元,日期112年4月17日,被告於欠款人欄簽名等情。佐以原告所提出附表編號86所示兩造LINE對話紀錄所示(見本院卷一第117頁),(112年4月17日)被告稱「妳先寫一份欠款條!金額下60!我這星期再跟妳算金額~妳也比較有保障」,原告「為什麼寫60?」,被告「我大概抓我們欠額50!然後再這張...所以下60」,原告「應該不只,光上次快20萬...」,被告「那妳!大概算一下~也必須有金額...」,原告「我這邊大概算一下,等等給你金額」、「其他明細我在整理給你,目前先這樣」,被告「這包含今天的10萬嗎?」,原告「對,我還沒有很細算,抓大概而已,其他要再對一下簿子」等情,足徵被告書立之系爭欠款條,僅係原告大概估算被告欠款之金額,惟詳細金額仍以核對帳戶存摺紀錄為準。
⑵復觀之原告所提出附表編號14至26、28至79、81至86所示兩
造LINE對話紀錄,可知被告於107年起至112年4月間確實持續以自己或家人醫療費用、訴訟所需費用、公司周轉或臨時急用等事由向原告借款,足證兩造間就系爭欠款條所載被告積欠原告之款項係有關被告向原告之借款無訛。又被告對於原告有於附表編號1至86所示匯款時間,分別匯款附表編號1至86所示匯款金額至系爭被告指定帳戶,以此交付前開款項予被告之事實並不爭執,則原告主張被告自107年起截至112年4月17日止,向其借款附表編號1至86所示款項合計67萬1736元,堪認有據。
⑶至原告主張被告於前揭期間向其借款超過67萬1736元之部分
,因自系爭欠款條之形式上觀之,該欠款條並非收據之性質,亦未載明原告已交付借款之文字,且依兩造上開對話紀錄所示,系爭欠款條記載之欠款金額,僅係原告大概估算被告欠款之金額,詳細金額仍以核對帳戶存摺紀錄為準,自難僅憑系爭欠款條記載欠款金額80萬元,即認定兩造於前揭期間就超過67萬1736元之部分亦已成立消費借貸關係,況原告就其已交付超過67萬1736元部分之借款予被告一節,亦未能提出相關證據以實其說,則原告主張被告於前揭期間向其借款超過67萬1736元之部分,難認有據。⒊原告主張被告於附表編號89至98、100至110所示匯款時間,
以訴訟所需費用、公司周轉或臨時急用為由,向原告借款附表編號89至98、100至110所示匯款金額合計76萬9704元,而被告固不爭執原告匯款各該金額至系爭被告指定帳戶,惟否認均屬被告向原告之借款,自應由原告就兩造間借貸意思表示合致之事實,負舉證責任。經查:
⑴觀之原告所提出附表編號89至98、100至110所示兩造LINE對話紀錄:
①附表編號89、90:被告表示其母親需進行腳部治療,詢問原
告能否先幫忙付款,原告允諾並轉貼已轉帳10萬元、3萬元之文字訊息。
②附表編號91、92、93:被告表示將與律師碰面,需要25萬元
,原告允諾其中20萬元並轉貼已轉帳10萬元之文字訊息共2則,嗣被告再詢問原告是否還有1萬元,原告允諾並轉貼已轉帳1萬元之文字訊息。③附表編號94、95、96、97:原告於112年5月4日轉貼已轉帳10
萬元、5660元之文字訊息,並表示「這樣夠150萬了」,同時張貼表格(...112.05.02「100,000」、112.05.02「100,000」、112.05.02「10,000」、112.05.03「13,104」、112.05.04「105,660」,合計「1,500,000」),原告則表示被告算錯且差了2萬元,嗣原告於112年5月5日轉貼已轉帳2萬元之文字訊息,並表示已湊齊等情。對照112年5月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各10萬元、10萬元、1萬元(即附表編號91、92、93),可知原告所張貼上開表格內之日期、金額係被告向原告借款之紀錄,堪認原告於112年5月4日轉帳1萬3104元、10萬元、5660元、112年5月5日轉帳2萬元,俱屬被告向原告之借款。
④附表編號98:被告詢問是否方便借款2萬元,原告允諾並轉貼已轉帳2萬元之文字訊息。
⑤附表編號100:被告表示自己到下星期已無資金之意,原告允諾向其姐借款,並轉貼已轉帳8萬元之文字訊息。
⑥附表編號101:原告轉貼已轉帳8萬元之文字訊息,被告向原告表示謝意,並稱月底即可確認,1號即可處理償還。
⑦附表編號102:原告表示自己只剩5000多元,被告要求原告先
轉帳,其明天會轉帳給原告,原告允諾並轉貼已轉帳4940元之文字訊息。
⑧附表編號103:原告詢問被告最近是否會突然需要資金,被告
則詢問原告是否能等到20日,原告表示可先轉帳1萬5000元給被告,並轉貼已轉帳1萬5000元之文字訊息,被告向原告表示謝意。
⑨附表編號104:被告詢問原告有無辦法籌措資金,原告表示只
有2萬,被告詢問能否先轉帳,原告允諾並轉貼已轉帳2萬元之文字訊息。
⑩附表編號105:被告詢問原告有無辦法再湊8000元,原告表示要問看看,嗣原告轉貼已轉帳8300元之文字訊息。
⑪附表編號106:原告向被告表示7/28一定要先還,被告回覆7/
28只能先5萬元,沒用好還是會給補給原告,嗣原告轉貼已轉帳3萬元之文字訊息。
⑫附表編號107:被告向原告借2500元,並表示明天返還,原告允諾並轉貼已轉帳2500元之文字訊息。
⑬附表編號108:被告向原告表示其不夠5000元、必須趕在12點
前,不然沒辦法出貨,原告詢問是否7/28能5萬元全還,被告回答對,原告即表示可跟朋友借款,嗣轉貼已轉帳5000元之文字訊息。
⑭附表編號109:被告詢問可否借3000元,原告表示可請其姐姐轉帳,嗣轉貼已轉帳3000元之文字訊息。
⑮附表編號110:被告表示40萬元還差2萬4000元、今天5點前要繳納營登款項,嗣原告於同日轉帳2萬4200元。
⑵經核兩造上開對話內容及轉帳情形,與原告主張被告以訴訟
所需費用、公司周轉或臨時急用為由向其借款等情相符,堪認兩造間就附表編號89至98、100至110所示款項之借貸意思表示已合致,則原告主張被告向其借款附表編號89至98、100至110所示款項合計76萬9704元,應屬有據。㈢原告主張侵權行為法律關係部分(即附表編號87、88、99)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84條定有明文。又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912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原告主張被告於112年4月20日誆稱其認識駭客友人,可協助
原告取回遭詐騙集團所詐款項,但必須支付費用,駭客才能幫忙進行云云,要求原告匯款1萬元,原告因受詐欺而匯款附表編號87、88所示匯款金額8000元、2000元至系爭被告指定帳戶等情,業據其提出兩造LINE對話紀錄為證(見本院卷一第323至339頁)。觀諸上開對話紀錄所示,顯示原告因遭網路投資詐欺並尋求被告幫忙,被告向原告表示「我資金在(猜)應該是像我朋友他們~職棒關版的設定...這模式!我感覺...好像是我朋友職棒那個!模式?..那個電腦版的天下的...我好像有它的雲端...我之前有個朋友是(駭客)...我在開電子遊藝場的時候...會用防火牆...妳現在螢幕上金額還有9百多嗎?...應該是天下科技沒錯,妳現在打給我,我叫他看有沒有辦法侵入...我先看他可不可以跟我雲端連結」,原告回覆「現在剩900多萬可以提領...可以的話我趕快跟朋友借轉帳給你...元大2000...中國信託8000,總共意外一萬。一切拜託,謝謝」,被告則表示「試試噢!我叫他盡快」等情,堪認原告主張被告表示其認識駭客友人,可協助原告取回遭詐騙集團所詐款項,但必須支付費用,駭客才能幫忙進行等情為真。又被告抗辯原告匯款予其之款項均係兩造間之一般借貸等語,足見被告向原告所稱「駭客友人」協助取回詐款而需付費一節係屬不實,則被告故意向原告傳達不實之資訊,致原告陷於錯誤而匯款,自屬詐欺取財之行為無訛。再被告上開行為,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1425號判決被告係犯詐欺取財罪之罪刑,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4年度上易字第845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亦有前開判決附卷足憑(見本院卷二第265至278、321至326頁),則原告主張其因被告之詐欺而受有附表編號87、88所示各8000元、2000元之損害,自屬有據。
⒊原告主張被告於112年5月16日表示駭客友人需37萬5000元進
行調查,惟原告向被告表示無法支付全部款項,被告隨即表示可先幫原告墊付其中12萬5000元,原告因而於112年5月17日匯款25萬元至系爭被告指定帳戶(該筆25萬元之款項不在本件請求範圍),嗣被告於112年5月19日向原告表示急需用款,希望原告能返還其所代墊給駭客友人之12萬5000元云云,原告因受被告詐欺而匯款附表編號99所示款項2萬5000元至系爭被告指定帳戶等情,固提出兩造LINE對話紀錄為證(見本院卷一第335至338頁),惟觀之上開對話紀錄所示,被告僅單純向原告表示「米娜妳那邊有25000嗎?我這邊~24號應該能連刑事的一起理賠。真的有夠煩的」,原告回覆「我跟朋友借一下,等等...我先跟我姐借」,嗣轉貼已轉帳2萬5000元之文字訊息等情,未見被告表示希望原告能返還其代墊給駭客友人之12萬5000元款項等情事,則原告主張其遭被告詐欺而受有附表編號99所示2萬5000元之損害,難認有據。惟被告詢問原告有無2萬5000元,原告回覆願向其姐借款,嗣轉帳附表編號99所示款項2萬5000元予被告,堪認兩造間借貸意思表示已合致,則原告另主張被告向其借款附表編號99所示款項2萬5000元,應認有據。㈣被告雖抗辯:附表所示匯款係因原告誤信網路股票投資而損
失慘重,請被告幫忙處理債務,上開款項均係兩造間一般借貸,有被告向原告借款,也有原告向被告借款之還款,或原告還給被告幫忙處理債務之代墊費、代書費等費用,且原告有重複求償之情形等語,並提出兩造LINE對話紀錄、被告手機備忘錄之文字紀錄為證(見本院卷一第159至263頁)。惟查:
⒈觀之兩造LINE對話紀錄所示(見本院卷一第323至339頁),
固顯示原告有遭網路投資詐欺並尋求被告幫忙之情事,然被告就其所述為原告支出處理債務之代墊費、代書費等費用一節,並未提出相關支出憑證以實其說,難認為真。
⒉又被告抗辯原告曾多次向其借款,原告匯款予其之款項也有
原告向其借款之還款等語。而觀之被告所提出兩造LINE對話紀錄所示(見本院卷一第161至263頁),雖顯示兩造間有提及原告向被告借款之情事。然依兩造LINE對話紀錄中轉貼之轉帳明細(見本院卷一第189至193頁),僅顯示被告分別於112年7月1日匯款8000元、112年8月4日匯款2000元予原告。
且就112年7月1日匯款8000元部分,被告稱「過晚上12:00先轉8000給你。其收款後」,原告回覆「好,沒關係,我欠大錢不欠小錢」,嗣被告轉貼已轉帳8000元之交易明細等情,依兩造對話之語意,原告對於被告之轉帳係表示沒關係,其欠大錢不欠小錢等語,而非向被告表示感謝之意,顯見該8000元應屬被告返還原告之款項,並非被告借予原告之借款(原告不爭執被告已於112年7月1日清償該筆8000元之款項,詳後述)。另就112年8月4日匯款2000元部分,原告稱「可以幫我一下嗎,我這邊沒錢了,2000元,我8/10還妳。不敢跟老公說沒錢了」,嗣被告轉貼已轉帳2000元之交易明細,原告回覆「先跟你說聲謝謝,8/10拿到錢一定馬上還,或者從你要還我的扣可以嗎」,被告即表示「從裡面扣就好」,可知兩造已約定該2000元直接由被告先前向原告借款之額度中扣除,原告亦已於附表編號110所示匯款金額2萬4200元中扣除該清償之2000元,而僅請求2萬2200元(見本院卷一第26頁)。又除上開情形之外,被告其餘抗辯原告向其多次借款之情事,並未舉證證明兩造就各該借款之借貸意思表示合致及借款業已交付之事實,至原告所提出其手機備忘錄之文字紀錄(見本院卷一第159頁),僅係原告單方記載之文字,尚無從憑此證明原告向被告借款之事實。再被告抗辯原告有重複求償之情形,並未提出任何證據佐證,自難採信。
㈤從而,本件被告向原告借款附表編號1至86所示款項共67萬17
36元,附表編號89至98、100至110所示款項共76萬9704元,及附表編號99所示款項2萬5000元,已如前述,是被告向被告借款金額合計146萬6440萬元(計算式:67萬1736元+76萬9704元+2萬5000元=146萬6440萬元),而成立消費借貸法律關係。又原告自認被告已於112年3月28日匯款9000元清償附表編號80所示借款9000元,並提出系爭原告元大乙帳戶存摺明細為佐(見本院卷一第24、112頁),堪認附表編號80所示借款9000元已因清償而債務消滅。另原告不爭執被告已於112年7月1日匯款清償8000元(見本院卷一第305頁),對照附表編號101所示兩造LINE對話紀錄,(112年6月27日)原告轉貼轉帳8萬元之文字訊息,被告向原告表示謝意,並稱月底即可確認,1號即可處理償還等情,足見兩造就附表編號101所示借款8萬元,係約定於112年7月1日清償,堪認被告於112年7月1日匯款之8000元,係清償附表編號101所示借款8萬元之一部,是該筆借款僅餘7萬2000元尚未清償。則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144萬9440元(計算式:146萬6440萬元-9000元-8000元=144萬9440元),即屬有據。另本件原告因被告之詐欺而受有附表編號87、88所示合計1萬元之財產上損害,已如前述,則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1萬元,亦屬有據。至逾此範圍之請求,則屬無據。㈥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
相同之物,未定返還期限者,借用人得隨時返還,貸與人亦得定一個月以上之相當期限,催告返還,民法第478條定有明文。次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民法第229條第1項、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⒈原告向被告請求返還附表編號1至79、81至86、94至97、104
至105、109至110所示款項,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且未定返還期限,亦未約定利率,原告以起訴狀繕本送達作為催告被告還款之意思表示,該起訴狀繕本已於113年2月6日送達被告(見本院卷一第135頁),是原告於113年2月6日催告被告返還借款,於催告後經1個月之相當期限,即自113年3月6日起,被告有返還借款之義務,惟被告仍未清償,自應於113年3月7日起負遲延責任。是原告就附表編號1至79、81至86、94至97、104至105、109至110所示款項,請求自113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利息(即附表編號1至79、81至86、94至97、104至105、109至110「被告應給付之利息」欄所示之利息),即屬有據。另原告已陳明就附表編號99所示款項,如認係屬借款,則不另請求利息(見本院卷二第285頁),附此敘明。
⒉原告向被告請求返還附表編號89至93、98、100至103、106至
108所示款項,係以支付金錢為標的,原告主張兩造分別約定如附表編號89至93、98、100至103、106至108所示之清償日,並提出附表編號89至93、98、100至103、106至108所示之兩造LINE對話紀錄為證,經核與原所述相符,則上開借款已分別於各該清償日到期,且未約定利率,是原告請求自各該期限屆滿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利息(即附表編號89至93、98、100至103、106至108「被告應給付之利息」欄所示之利息),即屬有據;逾此範圍之利息請求,則屬無據。
⒊原告向被告請求賠償附表編號87至88所示款項,係以給付金
錢為標的,且無確定期限,亦未約定利率,是原告請求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3年2月7日(見本院卷一第135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遲延利息(即附表編號87至88「被告應給付之利息」欄所示之利息),即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45萬9440元(計算式:144萬9440元+1萬元=145萬9440元),及附表編號1至79、81至98、100至110「被告應給付之利息」欄所示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按訴之預備合併,必有先位、後位不同之聲明,當事人就此數項請求定有順序,預慮先順序之請求無理由時,即要求就後順序之請求加以裁判,法院審理應受此先後位順序之拘束。於先位之訴有理由時,備位之訴即毋庸裁判。必先位之訴為無理由時,法院始得就備位之訴為裁判。此與法院應擇對原告最有利之訴訟標的而為判決之選擇合併之審理原則有別(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11號判決意旨參照),則原告之先位之訴既經准許,就備位之訴即毋庸加以裁判。
六、兩造分別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免為假執行,與民事訴訟法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第2項之規定核無不合,爰分別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已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審酌後認與於本件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八、末按攻擊或防禦方法,除別有規定外,應依訴訟進行之程度,於言詞辯論終結前適當時期提出之;判決除別有規定外,應本於當事人之言詞辯論為之,民事訴訟法第196條第1項、第2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準此,當事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始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既未經辯論,法院自不得斟酌而為裁判(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7 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於114年12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後,被告於114年12月28日始提出之民事陳報狀(見本院卷三第9至11頁),揆諸前揭說明,本院不予審酌,併予敘明。
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依蓉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吳韻聆附表(時間:民國/幣別:新臺幣)編 號 匯款日期 匯款金額/ 計息本金 ①原告主張 之利息 ②被告應給付之利息 原告提出佐證之兩造LINE對話紀錄 1 107年4月16日 5,000元 ①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算1 個月期限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②自113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 無 2 107年4月17日 2,000元 3 107年4月21日 10,000元 4 109年2月11日 5,000元 5 109年2月22日 3,000元 6 109年3月27日 12,000元 7 109年3月28日 20,000元 8 109年3月30日 30,000元 9 109年3月31日 10,000元 10 109年4月1日 3,000元 11 109年4月1日 5,000元 12 109年4月8日 1,500元 13 109年4月24日 500元 14 109年7月3日 2,600元 (109年7月3日) 被告:「米娜對不起,妳有沒有辦法借我2000。我真的沒辦法了。」 原告轉貼自網銀轉帳2,600元匯款紀錄。 (見本院卷一第27頁) 15 110年1月11日 20,000元 (110年1月11日) 被告:「米娜(異燒)大觀路21號確定要辦理了!我實在很不好意思再求助於妳。請問一下,妳有沒有辦法借我12000?我請代書去辦!我差妳的部分妳算一下,我19號全部給妳。真的抱歉..唉。」 原告:「轉到妳中國信託帳號給妳ok嗎。」 被告:「對!我早上10:30去辦~妳算一下,我19號中午前入帳給妳。」 被告:「謝謝,真的大感謝。」 被告:「妳轉20000?」 原告:「轉好了,多轉給妳備用。」 被告:「好,謝謝。妳帳號跟金額給我!我等一下辦好,順便去用預約轉帳給妳。」 被告:「欠妳大人情!我真的很謝謝。」 (見本院卷一第27至28頁) 16 10,000元 (110年1月11日) 被告:「米娜對不起,妳方便再借我5000嗎?要請律師見證!#我現在在律師樓用網路分享..。」 原告:「轉了。妳趕快去領吧。」 (見本院卷一第28頁) 17 110年1月12日 21,000元 (110年1月12日) 被告:「房東那邊確定19號能130入帳!...我已經虧欠妳太多!但我下星期就能完全。也很擔心造成妳的不便,妳方便幫我嗎?...。」 被告:「問了朋友票,現在沒人敢收!手續費就要20000,我寧可把這利息對妳!說真的..很幹!但也沒辦法說什麼!」 原告:「妳還差多少。」 原告:「我如果夠可以先借你。」 被告:「手機147多?要明天去問才知道…應該2萬以內…。」 原告:「等我一下。」 被告:「我這邊算的金額妳還是要確定一下!我很怕辜負妳…。」 原告:「我看戶頭剩多少。」 原告:「轉過去給你了。」 被告:「米娜!前提是妳要(先)想,能不能等我到19號,我很怕妳會因為我不方便!就算我很急迫,也不希望妳有為難。」 原告:「剩25000左右,我留放4000自己用。」 原告:「21000給妳週轉。」 被告:「唉!妳真的要想一下…我剛才實在是無解了。現在又要等19號!妳放心~我不會辜負妳的。我們19號之後,找一天全家旅遊…我好好謝謝你。」 (見本院卷一第29至30頁) 18 110年1月20日 3,500元 (110年1月19日) 被告:「米娜妳有沒有辦法借我3200?現在在偵查隊這邊,我請律師調資料出來!我這二天跟妳算。」 原告:「我先跟我老公借一下> <”。」 被告:「抱歉!。」 原告:「明天存現金吼再轉給你。」 被告:「好,謝謝。偵查隊今天才有空檔幫我用!我跟他們說一下,抱歉。」 (見本院卷一第31頁) 19 110年1月26日 3,500元 (110年1月26日) 雙方語音通話 原告:「我中午再幫你轉。」 被告:「好,謝謝。真的抱歉~。」 原告:「存好轉過去給你了。」 被告:「我收到3500謝謝你毆!我先忙。」 (見本院卷一第32頁) 20 110年2月4日 14,000元 (111年2月4日) 被告:「米娜很抱歉!我很急~妳可否幫我最後14000元?法院那邊我3/25的金額2700萬,必須律師公證。大觀路的錢要等到9號早上才能入帳,我無意讓事情變這樣!請妳幫幫忙。我真的無能為力!快結束了。」 被告:「若沒用這公證!我錢又要押3個月,請妳幫幫忙,拜託~。」 原告:「我目前沒這麼多,薪水下週才收到,可以等到下週一嗎。」 被告:「我問阿弟他也說沒辦法,因為他昨天才回去嘉義。我必須今天完成,再來法院就休息了。真的快瘋了。」 原告:「等等我跟朋友借。」 被告:「對不起!真的對不起妳。」 原告:「我先去跟別人借,已經轉給妳了。」 被告:「收到了,謝謝。我晚上跟妳連絡。」 (見本院卷一第32至33頁) 21 110年2月9日 14,000元 (110年2月9日) 被告:「米娜僑複履約確定今天能撥款!就是之前股東還差他押金14000,現在這筆我認賠,只要今天能撥款就好,妳可不可以幫幫忙?我真的不想再看其他人的臉色了。對不起!今天3:30入帳我立刻給妳。」 原告:「你看一下。」 原告:「我過年要用的,先借你用。」 被告:「我身上還有1500,現在房東簽名,就可以了。」 (見本院卷一第33頁) 22 6,000元 (110年2月9日) 被告:「米娜阿姨,媽媽現在無法用手機,請問你現在方便轉6000給她,順便傳帳號給她,她說三點半就轉還給妳了。」 原告:「好了。剛騎機車。」 被告:「謝謝阿姨,等媽媽回來再看怎麼樣吧。」 被告:「真的非常謝謝您。」 (見本院卷一第34頁) 23 4,600元 (110年2月9日) 被告:「米娜妳有辦法借我4600。7點讓僑複扣嗎?對不起..我真的是麻煩妳許多!晚上入給妳,會截圖給妳。」 被告:「米娜快救命毆,快7:00了!」 原告轉貼自網銀轉帳4,600元轉帳文字。 原告:「我光了。」 被告:「大感謝,晚上就能給妳了!」 被告:「對不起…我會分二天入毆。」 (見本院卷一第35頁) 24 110年2月23日 5,000元 (110年2月23日) 被告:「米娜妳有沒有辦法借我最後5000?我身體真的不太舒服!近日壓力超大..心悸到沒辦法呼吸。」 原告:「我目前沒這麼多,下午跟朋友借完轉給你。」 被告:「對不起,那我先掛號!謝謝。」 原告:「趕快看醫生。」 原告:「這個哪時候才可以拿到啊。」 被告:「問過了說3/1號左右3天內。」 原告:「轉過去了。」 原告:「你看看。」 被告:「收到了謝謝。」 (見本院卷一第36頁) 25 110年2月24日 3,000元 (110年2月24日) 原告:「我有跟朋友借3000,請他直接轉給你。明天去醫院記得拿藥吃。身體最重要。知道嗎。晚安。」 被告:「欠妳太多了!謝謝~。」 (見本院卷一第36頁) 26 110年2月27日 3,000元 (110年2月27日) 原告:「媽媽拿藥要多少錢。」 被告:「2600因為處方箋裡有一顆100元是防止再次中風的..。」 原告:「我再想想辦法。妳那邊都沒錢了嗎。」 被告:「還有900。」 原告:「先帶媽媽看醫生吧。下午我跟朋友借再轉給你。」 原告轉貼自網銀轉帳3,000元轉帳文字。 (見本院卷一第37頁) 27 110年3月25日 13,000元 無 28 110年4月4日 11,383元 (110年4月4日) 被告:「米娜我想請問一下!妳方不方便再調我2萬,這二天酒店那邊都刷卡…公司周轉金不夠。請妳放心,錢我最慢下星期就可以全部清楚。」 原告:「帳戶裡最後的11383剛都轉給你了。」 (見本院卷一第37頁) 29 110年4月10日 5,000元 (110年4月10日) 被告:「我真的沒辦法拖延了…。」 原告:「下午去客戶那邊,因為老闆娘不在,老闆要我星期一再去,抱歉…。」 被告:「不懂意思!是沒有的意思嗎?」 原告:「對,沒收到錢。」 被告:「我完了!」 原告:「我這邊剩5000,妳夠用的話就先給妳應急,可是下週二之前一定還我,房東那邊的款,去法院那邊約定每個月要還5000。」 (見本院卷一第38頁) 30 110年9月5日 3,500元 (110年9月5日) 被告:「米娜妳有沒有辦法先借我3500?我星期一晚上還妳~。」 原告:「轉給你了。你看看。」 被告:「好,謝謝妳~。」 (見本院卷一第38頁) 31 110年9月17日 10,000元 (110年9月17日) 被告:「米娜~我確定今天沒辦法了!只能延後到中秋之後…妳方便先借我嗎?27號能還妳~我實在是沒臉再跟妳開口了。」 原告:「妳要借多少,現在沒辦法借妳很多。」 被告:「因為本來5/18可以領,因為疫情拖延~我申請快速結案也收到11開庭了2張缺口3萬5,…妳方便借我不為難的金額為主!廠商24號撥款,又逢假日,我最慢27號早上還妳。」 原告:「我最多只能借你1萬喔,最近很緊。」 被告:「那妳能撐到27早上嗎?謝謝。」 被告:「我收到了,謝謝。」 (見本院卷一第39頁) 32 110年9月20日 2,831元 (110年9月19日) 被告:「米娜,妳還有沒有辦法借我3000?我已經盡力了~唉。」 (110年9月20日) 原告:「我全部的錢2831剛都賺給妳了。轉。」 (見本院卷一第39頁) 33 110年10月13日 5,000元 (110年10月13日) 被告:「米娜妳有沒有辦法幫我5000?我領五倍卷先還妳,現在在法院這邊..急。」 原告:「你看看。」 被告:「我晚上還妳,謝謝。」 (見本院卷一第40頁) 34 3,054元 (110年10月13日) 被告:「米娜我本來要用五倍卷繳,那個人身上只夠換8500。」 被告:「妳有辦法再轉5000嗎?...真的麻煩幫我一下。」 原告:「要晚上,我跟我老公借一下。我這邊剩3000。」 原告:「3000需要先給你嗎。」 被告:「好,他有帶錢,麻煩妳了。」 被告:「晚上我換好,轉還妳噢。」 被告:「3054?我晚上換給妳。」 (見本院卷一第40頁) 35 110年10月27日 15,000元 (110年10月27日) 被告:「米娜妳有辦法嗎?唉…。」 被告:「我沒有要妳困擾,如果真的沒辦法,我就做最壞打算…妳也幫很多忙了,我實在汗顏。」 原告:「最多只能15000,11/13之前一定要還我喔,我先用要繳回公司的款項借給妳,所以一定不能延遲喔。晚一點再去銀行處理。」 被告:「11號下午就能還妳了,真的謝謝也抱歉。」 原告:「好。」 被告:「謝謝。」 原告:「轉了,你看看。」 (見本院卷一第41頁) 36 110年11月16日 2,000元 (110年11月16日) 被告:「我早上跑到現在。」 原告:「我這兩年因為疫情,收入可以說中斷了,身上所有錢都借妳,還跟朋友借來給妳,想讓妳過關。可是很抱歉,要先跟妳說,這次真的是最後一次了,因為真的影響到我生活,要請妳見諒。」 原告轉貼自網銀轉帳2,000元匯款紀錄。 (見本院卷一第41頁) 37 110年12月10日 2,000元 (110年12月9日) 被告:「米娜妳那邊真的沒辦法借我2000嗎?我真的快瘋了。」 原告:「明天可以嗎。」 被告:「我下星期一前要繳!不然連廣告收益都有影響…媽媽相信民俗法,又把錢花掉了。」 原告:「明天有收入後,再轉2000借妳。」 被告:「抱歉..唉。」 (110年12月10日) 原告轉貼自網銀轉帳2,000元匯款紀錄。 被告:「謝謝!大感謝~。」 (見本院卷一第42頁) 38 110年12月22日 2,000元 (110年12月22日) 被告:「米娜!救命噢~妳有沒有辦法轉2000借我?我要出院,跟律師約5:00過去簽領款。」 原告:「有確認哪時候可以收到錢後。嗎。」 原告:「不好意思,我現在真的很緊,所以要知道還款時間。」 被告:「他說今天簽名25號。」 被告:「我因為這筆錢一直心悸..真的快煩死了。」 原告:「確認25的話,我先拿要繳回公司的款借妳。」 原告:「轉給你了。加油」 被告:「謝謝,對不起~我今天一定跟他確定金額…。」 (見本院卷一第42至43頁) 39 2,000元 (110年12月22日) 被告:「米娜,單子3180..我會暈倒~怎麼辦?。」 原告:「ㄝ。」 被告:「我有打一個強心針..。」 原告:「再轉2000給妳了。」 被告:「拍謝~我跟律師講好後,跟妳說!一切謝謝。」(見本院卷一第43頁) 40 5,000元 (110年12月22日) 被告:「米娜,妳方便再轉5000借我嗎?律師說印好,明天中午就能領了。」 被告:「我明天中午先轉10萬還妳。」 被告:「真的急~我有拿到撥款單了!請妳幫我最後一次。」 原告:「恩。轉給妳了。」 被告:「我先用,時間有點趕,明天入帳截圖給妳。」 (見本院卷一第43至44頁) 41 1,700元 (110年12月22日) 被告:「米娜妳今天轉9000給我對嗎?剛才列印差600,已經簽好了,妳有辦法借我600嗎?不然我這三保身體明天又要跑過來南屯拿給王律師...抱歉。」 原告:「孩子,妳可以一次說完嗎。」 (見本院卷一第44頁) 42 110年12月23日 2,000元 (110年12月23日) 原告:「抱歉。小孩的補習費沒辦法動用。」 被告:「米娜,妳義無反顧幫我~我真的欠妳許多!我真的沒辦法,快3:00了..這資料我好不容易才拿到,請妳幫幫我!...。」 原告:「妳要確定哦。小孩補習費不能不繳。我也不想讓家人知道我借妳這麼多錢。」 被告:「那130如果明天才能入!這2000我晚上就還妳,我過去跟舅舅借。」 原告:「所以不能開口借錢。」 被告:「我知道..我真的都知道。」 (見本院卷一第44頁) 43 110年12月30日 1,500元 (110年12月30日) 被告:「米娜,對不起!媽媽呼吸一直很喘..我們在醫院,妳可不可以借我1000。」 原告:「阿茹,我真的沒辦法了,上週才借妳這麼多…。為了妳媽媽,我跟我姐姐開口姐,但真的是最後一次了。拜託,不要再跟我開口,我壓力好大,真的有的都給妳了。」 被告:「我知道..真的抱歉…我5號一定一定處理。」 原告:「一樣是中國信託帳戶嗎。」 被告:「對,真的很抱歉。」 原告:「我請姐姐直接轉1500給妳,多的讓妳備用。」 (見本院卷一第45頁) 44 111年1月6日 3,000元 (111年1月6日) 被告:「米娜,剛有跟法院所有的確認了11號中午前就給妳~媽媽狀況有點不好,呼吸連睡都困難!醫生說先吃自費藥,看能不能改善?我真的是不想跟妳開口,也知道妳幫我們很多…自費藥吃15天,我要付3000。」 原告:「要借多少。確定11日可以還給我嗎。我真的不想一直跟別人開口借錢。壓力很大。說真的沒一次有照說的日期還,我等於一直負債,也不想一直催妳,可是我壓力好大。」 被告:「真的確定11號了!...。」 (見本院卷一第45頁) 45 111年1月21日 2,000元 (111年1月21日) 被告:「米娜,芝淯都頭暈想吐..我方不方便跟妳借2千?我有跟律師說一定要月底前。」 原告:「轉好了。趕快帶她去看醫生。」 被告:「好,真的很想哭。謝謝。」 (見本院卷一第46頁) 46 8,000元 (11年1月21日) 被告:「米娜說要先做穿刺!要6000,我剛才打給我媽,我姐人在台北說明天才能轉,妳幫幫我…拜託。」 原告轉貼自網銀轉帳8,000元匯款紀錄。 (見本院卷一第46頁) 47 111年1月22日 2,000元 (111年1月21日) 被告:「米娜,請問一下,妳還夠2000嗎?我媽說我姐跟我哥明天要陪我去!我實在是不想跟我姐開口~我要請王律師幫我注意事項!妳放心,這是最後關頭了!因為他律師所明天休息,只能包紅包。」 被告:「可以回我一下嗎?不然我明天不知道要怎麼處理..。」 原告:「妳要6000,我已經給妳8000,還不夠嗎。」 (111年1月22日) 被告:「看護要先付2500,她說我回來再退錢給我!今天檢查就6000了!還要明天給律師的紅包,因為他們律師樓休息~今天法院6點多才說!我說明天不是星期六,她說妳趕~我們明天補假,所以趕快打給妳。」 原告:「最後一次借妳,妳真的不要再讓我失望了,月底妳沒照約定還,我沒錢過年和包紅包給長輩,我會死的很難看。家裡沒人可以接受我借妳這麼多。」 原告轉貼自網銀轉帳2,000元匯款紀錄。 (見本院卷一第46至47頁) 48 111年1月25日 10,003元 (111年1月25日) 被告:「她還滿乖的,我最慢5:00前繳齊才能星期四如期撥款,不然王律師也不會借。」 原告:「10003嗎。」 被告:「星期四全部清。對,我戶頭連一塊都沒了。」 原告轉貼自網銀轉帳10,003元匯款紀錄。 (見本院卷一第47頁) 49 1,097元 (111年1月25日) 被告:「米娜3塊沒辦法領!妳有辦法轉1000嗎?我再轉還給你。」 原告:「1097。」 被告:「什麼意思?」 原告:「轉給你1097,湊1100啊。」 被告:「噢,好。謝謝。」(見本院卷一第48頁) 50 5,000元 (111年1月25日) 被告:「吼~煩死了!要扣一個稅金才能直接撥款..王律師說他沒有了,我在法院的台灣銀行簽名了!妳借我5000,我回家跟媽媽先拿轉給妳!確定不會再有意外了,對不起…幫幫我吧。」 原告:「拜託你。真的別這樣。」 被告:「我等下拍文件給妳看。」 原告:「本來就是硬借給你,然後每次都是一直來一直來,我很鬱悶,真的。」 被告:「媽媽身上有,我真的是…唉。不會有差錯的,星期四。」 原告:「去收吧。」 (見本院卷一第48頁) 51 1,000元 (111年1月25日) 被告:「妳有辦法嗎?我不知道坐回去要多少?」 被告:「妳先借我1000,回去媽媽應該睡了,明天我跟她拿!先轉3000還妳,我不知道她有沒有做甜糕,最少有3000。」 原告:「1000轉給你了。趕快回家。」 被告:「好,謝謝…哭死。」 (見本院卷一第49頁) 52 111年1月27日 5,000元 (111年1月27日) 被告:「米娜,我現在要過去王律師那裡了!今天確定會辦好,妳可不可以先借我5000?我知道妳這錢都是不能動的!我怕今天流程很趕~到時候如果要繳個什麼,我又在那邊急驚風!」 原告轉貼自網銀轉帳5,000元匯款紀錄。 (見本院卷一第49頁) 53 15,000元 (111年1月27日) 被告:「米娜我們資料簽好了!書記官說我們求償的金額太少!我剛問,法官說我們少算100多!叫我5點前給她正確數字,王律師說這很燒腦,那他的律師費要2萬!根本就是坐地起價,我只有一個選擇!麻煩妳再借我15000,凍結解除到入帳!我今天就能處理好~。」 原告:「妳真的讓我非常無奈和為難,真的,一直來一直來,我沒這麼多錢,能給的都給妳了。到底哪時候可以拿到,給我一個正確時間。」 被告:「這要算,要正確金額!最慢明天早上妳就能收到錢。」 原告:「如果明天晚沒收到怎麼辦。妳的每次保證真的沒一次兌現。如果明天我沒收到怎麼辦。全部家裡的紅包都先借妳了,妳能肯定明天我收的到,我才會跟我老公開口。」 被告:「一定會收到!沒收到我把台南土地給妳。」 原告:「希望這是最後一次,我真的好累。等我一下。」 被告:「今天就能用好,看能不能趕在今天撥款,我等一下會問。」 原告:「他們算完就能撥款?我老公問,確定明天可以拿到,可以的話他可以先借。」 被告:「對,其實現在也能直接用,就是金額少算。」 原告:「那妳等一下。帳號給我。」 原告轉貼自網銀轉帳15,000元匯款文字。 原告:「去收吧。」 被告:「好,謝謝。」 (見本院卷一第50至51頁) 54 3,000元 (111年1月27日) 被告:「明天早上確定!20轉入妳帳號!我現在可以走了~剛才麻煩王律師(複印)所有資料讓他先代墊3000!可以先給他嗎?不然我要再過來..我明天,妳拿(粿)再現金給妳5萬,這樣可以嗎?」 被告:「20是由法院這邊撥款給妳!我這邊是領現金給妳。它會簡訊通知。」 原告:「最後了嗎。3000?」 被告:「對!給他就等領錢了,我叫芝淯餓一天,可以放心好好過年了。真的硬死了。」 原告轉貼自網銀轉帳3,000元匯款紀錄。 (見本院卷一第51至52頁) 55 2,000元 (111年1月27日) 被告:「我到家了,芝淯說明天寒輔最後一天,錢老師在問了!我會暈倒~麻煩妳借我最後2000順便買吃的!妳不用壓力很大,明天確定能撥款了!今天妳能好好睡了。可以嗎?」 被告:「米娜妳回一下我!不然我就直接她們老師說。」 原告轉貼自網銀轉帳2,000元匯款文字。 原告:「抱歉。我吃安眠藥睡著了,現在才看到。」 (見本院卷一第52至53頁) 56 111年1月28日 11,000元 (111年1月28日) 被告:「叫我了!我先跟她延一下。」 被告:「對,不然法院撥款會扣稅。」 原告:「要再借妳11000,今天肯定能拿到?」 被告:「用好,用臺灣銀行的撥入!如果是台灣銀行的馬上能領。」 被告:「現在要看銀行作業!我有問中國信託,他們說今天銀行到12:00因為補假。」 原告:「所以也來不及。」 被告:「今天可以領啊。她問我籌到了沒?」 原告轉貼自網銀轉帳11,000元匯款文字。 (見本院卷一第53頁) 57 3,000元 (111年1月28日) 被告:「米娜要確定戶頭裡面有錢噢!金額我忘記問…說表示啟動戶!麻煩妳轉3000借我放著,我裡面剩5元。這不會動。」 原告:「下次拜託一次講,我能幫忙就幫忙,但真的不喜歡這樣,而且銀行跨行有收手續費。」 原告轉貼自網銀轉帳3,000元匯款文字。 被告:「我會跟妳算,妳不會失望的。」 (見本院卷一第54頁) 58 7,000元 (111年1月28日) 原告:「我跟朋友借7000給你,如果再有問題,妳不用再跟我說了,可以嗎,我已經挺妳挺到快倒了。」 被告:「若沒妳出手幫忙!我真的沒辦法解決。」 被告:「不會再有了,我等12:00。」 原告:「你去看看。朋友賺了。轉。」 被告:「好,對不起。」 (見本院卷一第54至55頁) 59 111年1月30日 4,700元 (111年1月30日) 被告:「米娜,我跟妳商量一件事,妳考慮一下~酒店客人簽單4700,我只要先回!今天9:00股東會拿刷卡的錢進去!我可以先拆帳25000,因為簽單還沒回就沒辦法領!如果妳可以就借我4700我先回22000給妳,…。」 原告:「4700?確定可以先給我22000嗎。」 原告:「確定的話我再跟我姐借,如果不行就別勉強了,我不想一直借錢。」 (見本院卷一第55頁) 60 300元 (111年1月30日) 原告:「好,現在是覺得會恍神。」 被告:「米娜妳今天有去領錢嗎?怎麼領零的不行?妳有300嗎?」 原告:「?啥意思。」 被告:「之前能領100的!剛才試了2個沒辦法領零錢。」 原告:「所以再給妳300的意思嗎。」 被告:「嗯啊!不然700沒辦法領…哭死。」 原告:「恩…..。拿到了嗎,轉過去了。」 被告:「我還沒去領,先過來看刷卡全部多少。」 (見本院卷一第56頁) 61 111年2月9日 4,300元 (111年2月9日) 被告:「酒店那邊是刷卡周轉金不夠~法院是銀行戶頭不足一萬!不是沒有錢,是卡住…這次過年,廣告那邊人員調不到!東西都完成一半就是沒收尾,沒辦法收款…全部都卡住,我真的快瘋了。」 原告:「4300..,你真的是四千三都沒辦法嗎,不能跟舅舅調一下嗎,每次都這樣,我快被你逼瘋了,公司再跟我追帳了!」 (見本院卷一第56頁) 62 111年2月27日 2,000元 (111年2月27日) 被告:「米娜我現在在南投!妳有沒有辦法先轉2000借我?印好,明天連假中還是趕著出貨!連假一過,我先轉7萬給妳。」 原告:「確定可以嗎。7萬……。」 被告:「他會撥款74800,我先給你7萬,其他的酒店那邊我會湊到給妳。我已經有在談了!現在就是價錢的問題。看怎樣麻煩妳回我一下!載貨的司機我要自己出錢~不然就麻煩了。」 原告:「你不要再食言了喔,因為你我洞越來越大。」 原告轉貼自網銀轉帳2,000元匯款紀錄。 (見本院卷一第59頁) 63 1,400元 (111年2月27日) 被告:「米娜昨天媽媽做粿,我把錢放在桌子上,我以為我身上還有1400!對不起,妳可不可 以先借我?我回去先把這還妳...。」 (見本院卷一第59頁) 64 111年4月6日 5,000元 (111年4月6日) 被告:「米娜有沒有辦法幫幫我?」 原告:「我再問我朋友一下。」 原告轉貼自網銀轉帳5,000元匯款紀錄。 被告:「好謝謝妳~真的謝謝。」 (見本院卷一第58頁) 65 111年4月11日 2,000元 (111年4月11日) 被告:「米娜,今天辦的很順利!可以說9成勝算了,我想請問一下,妳有沒有辦法借我2000?我要給律師的!就不用另外瓣切割委任!我19號會先還妳部分。」 原告轉貼自網銀轉帳2,000元匯款紀錄。 (見本院卷一第58頁) 66 111年4月25日 3,500元 (111年4月25日) 被告:「米娜妳有辦法轉3500借我嗎?我星期五跟妳約時間跟妳算!我現在在發育有點急。在法院。我收到了,謝謝。」 原告:「恩。」 (見本院卷一第59頁) 67 2,000元 (111年4月25日) 被告:「米娜,很抱歉!妳有沒有辦法再轉2000?我麻煩王律師寫不得再上訴申請,事情辦的差不多了!我星期五一定給妳。」 被告:「明天是期限內。」 原告轉貼自網銀轉帳2,000元匯款紀錄。 (見本院卷一第59頁) 68 111年5月27日 3,008元 (111年5月27日) 被告:「米娜外面雨下很大~昨天沒收到公文,不知道是26號寄?還是怎樣?我現在跑過來法院!妳有辦法借我3000嗎?6/2號前一定能處理。」 原告:「恩。」 原告轉貼自網銀轉帳3,008元匯款紀錄。 被告:「謝謝,我這二天跟妳聯絡。」 (見本院卷一第59頁) 69 3,000元 (111年5月27日) 被告:「米娜,法院是因為我的保證金不足所以無法核算我的金額!導致公文不知道如何通知,可否麻煩妳再借我3000?全部差6400我戶頭有490+妳剛才的,扣掉6日!我6/2號就輕鬆了,也可以還妳恩情了。」 被告:「有點急,法院等我到5:30。不然又假日,真的抱歉..,妳方便嗎?救命啊!」 原告:「現在才看到。來得及嗎。」 被告:「我還在這邊,我問問看法院郵局可不可以,郵局叫我轉過去!她們試試看。」 原告轉貼自網銀轉帳3,000元匯款紀錄。 被告:「我收到了,星期一下午3:00給妳正確答案,謝謝!我真的欠妳大恩情了。」 (見本院卷一第60頁) 70 3,033元 (111年5月27日) 被告:「米娜,我剛才去第一總局!因為上次我差點被押走的事!他們的報告幫了我很大的忙~…若妳不為難!可以幫我一萬嗎?...。」 被告:「文政說他剩4000!我媽做肉粽賣身上有4300,妳夠1700嗎?我真的…唉。」 原告轉貼自網銀轉帳3,033元匯款紀錄。 (見本院卷一第60至61頁) 71 111年5月30日 2,000元 (111年5月30日) 被告:「妳可以先幫幫我嗎?進去法院郵局資料要審閱費!文政現在執照租人家只能等法院下班,再登錄。」 被告:「要先扣款,我哥要明天才能轉2000給我。妳的事我一定幫到底。」 被告:「妳明天早上幾點有空?我先了解之後!看是要直接跟立委說還是他旁邊的就可以處理了。」 原告轉貼自網銀轉帳2,000元匯款紀錄。 原告:「我先跟別人借款給妳。」 被告:「明天就可以轉還妳。」 (見本院卷一第62頁) 72 111年5月31日 3,000元 (111年5月31日) 被告:「米娜妳不要氣我!麻煩妳幫幫我3000,明天就會收到了!我現在跟阿森文政都沒現金~等一下他們有事要忙沒辦法顧我安全。」 被告:「求求妳了!我真的是…。」 原告:「又來了。我真的是。」 被告:「今天辦完就全部了!他們也陪我大半天了。」 原告轉貼自網銀轉帳3,000元匯款紀錄。 被告:「我2號陪妳去!錢這邊確定沒問題了。」 (見本院卷一第63頁) 73 111年6月5日 1,500元 (111年6月5日) 原告:「全部跳票。芝淯這筆我會幫妳,沒有下次了,我真的沒妳想像有錢,我還跟別人借錢來給妳。」 被告:「20號會先入給妳!其他妳確認我就入帳~過程雖抱歉!但,我不會辜負妳的。」 原告:「真的每次都這樣說,全部跳票,我只能等待了。」 被告:「這次法院文政有幫我確認了!雖很難一一說明。」 原告:「轉給你了,先這樣吧。」 (見本院卷一第63頁) 74 111年6月14日 5,000元 (111年6月14日) 被告:「米娜,我今天跟王律師對完明天送件!22號法院會進行陸續保證金領回!請妳幫幫我最后一次5000!我不想再讓他們跑下去民事,那又是一場日子!我今明二天很關鍵!能調的也已盡力了。」 原告:「每次都說最後一次。我好累,壓力很大。22沒看到錢,以後不要再跟我說了,沒辦法讓你一直消耗。真心的。」 原告轉貼自網銀轉帳5,000元匯款紀錄。 (見本院卷一第64頁) 75 111年7月11日 2,227元 (111年7月10日) 被告:「米娜,我又缺氧了….妳有沒有辦法幫我?我真的壓力好大~感覺快掛了。」 原告:「怎麼幫忙?」 被告:「我要去急診!我哥說他要明天下班才能領錢..妳可以借我3000嗎?我刑事跟民事~趕在15號收到公文~真的已經見底!可以資料拿正本給妳看。」 (111年7月11日) 原告轉貼自網銀轉帳2,227元匯款紀錄。 原告:「緊繃只能借你這些。」 (見本院卷一第64頁) 76 111年7月15日 2,000元 (111年7月15日) 被告:「米娜真的沒辦法嗎?我現在差2000今天一定要辦好。」 被告:「我也不喜歡當這種角色….希望妳諒解。」 原告:「每次都借,要還都食言。我沒辦法再繼續下去。40多萬了。」 被告:「金額妳放心!昨天我也跟世萍談過..是真的很硬!但是,是確定能的~真的最後二千!我辦理好就立刻跟妳清償。」 原告轉貼自網銀轉帳2,000元匯款紀錄。 被告:「對不起,謝謝。」 (見本院卷一第65頁) 77 111年8月15日 5,000元 (111年8月15日) 被告:「米娜救命!我差5000..一直在籌錢,今天一定要用。」 被告:「幫幫我~拜託。」 被告:「我這幾天就是一直在用…一直煩悶!拜託妳!我一定要順利。」 被告:「本來今天的裁判費!借…後來我朋友沒回我…。」 原告:「這5000我先借你。之後你再跟我開口我不可能再借你了。」 被告:「今天用完就結束了。我就都入帳了。」 原告轉貼自網銀轉帳5,000元匯款紀錄。 (見本院卷一第66頁) 78 112年2月22日 2,000元 (112年2月22日) 被告:「米娜,我這邊確定3/8就撥款~一直拉扯就是(金額)對方沒有我的和解書一定要關!我昨天中樂透…今天商議資料還差6000!拜託妳幫幫我…我已經到最後了…。」 被告:「可以回應我一下嗎?撥款印鑑證明超過時間!今天一定要補辦~對不起。」 原告:「我最多只能戒你2000。還要生活到3/10,不好意思。」 原告轉貼自網銀轉帳2,000元匯款紀錄。 (見本院卷一第66頁) 79 112年3月17日 1,500元 (112年3月17日) 被告轉貼與他人對話紀錄擷圖。 被告:「律師這邊也差不多時間!真的是…。」 原告轉貼自網銀轉帳1,500元匯款紀錄。 原告:「都借妳。帳號空。」 (見本院卷一第67頁) 80 112年3月28日 0元(原告匯款9,000元,嗣被告於同日清償9,000元) 無 無 81 112年3月29日 39,000元 ①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算1 個月期限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5 計 算之利息。 ②自113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 (112年3月29日) 被告:「米娜,你那邊如果…我是說如果~真的不是太為難!妳先渡我三萬!我月底最後一天還妳~如果真的不行!我另外想辦法。」 被告:「中國信託822帳號000000000000。」 被告:「如果妳夠!轉39000給我~我還我哥9000!(阿森代墊)月底這三萬一定還你~法院應該是月底!把握約8成。」 原告轉貼自網銀轉帳39,000元匯款紀錄。 (見本院卷一第68頁) 82 112年3月30日 100,000元 (112年3月30日) 原告轉貼自網銀轉帳100,000元匯款紀錄。 被告:「好。有點茫!明天跟妳說。」 (見本院卷一第70頁) 83 112年4月2日 5,000元 (112年4月2日) 被告:「大概5000。因為包車比較不危險。」 原告:「有點硬,哪時候可以還,我看看。」 被告:「我回來就還你了。」 原告:「4/7之前可以還,可以先給妳。」 原告:「好。等等哦。」 被告:「今天會去收錢方法!要看出貨多少了。」 原告轉貼自網銀轉帳5,000元匯款文字。 被告:「我應該可以!近期入帳30…好久沒收錢了。」 (見本院卷一第70頁) 84 112年4月3日 8,000元 (112年4月3日) 被告:「米娜妳睡著了沒?司機少一個….可以幫幫我嗎?」 被告:「我這邊趕快入帳!絕不會拖到妳4/7號…。」 原告:「睡著了。妳差多少。尿道發炎起床。剛好看到。」 被告:「現在還要8000!他們有先存進去~有顯示但還不能領。」 原告:「司機這麼貴哦。」 被告:「不是啦!是幫忙出貨(還要搬重。」 原告:「因為我籌不出其他金額了。」 被告:「確定!廠商說4/5號就可以。」 原告:「好。等我一下。」 被告:「我知道妳的情形~沒把握!我不會開口。」 原告轉貼自網銀轉帳8,000元匯款紀錄。 (見本院卷一第71頁) 85 20,000元 (112年4月3日) 被告:「我今天跟妳借13000噢。」 原告:「對。」 原告:「所以是再2萬對嗎。」 被告:「訊號不好!我剛才叫育樹盯他睡著了。」 原告:「4/6不能出伽哦。」 被告:「對,最後一次。」 原告:「好。」 原告轉貼自網銀轉帳20,000元匯款紀錄。 (見本院卷一第72頁) 86 50,000元 (112年4月3日) 被告:「昨天維修那台救不起來了!新的我先給他訂金!他報價25-定金最少要3/1,但是妳…要算好!撐到4/5號~。」 被告:「我這邊會給妳30+。」 被告:「基準是30。」 原告:「我只剩5萬多。你夠嗎。」 被告:「妳若轉5萬先借我夠撐到5號嗎?」 被告:「我怕妳不夠。」 原告:「我老公在旁邊。你夠我就先給你。剩兩天省吃儉用就可以了。明天拜拜花300元買三個便當和金紙。」 被告:「那我就先用!入賬第一時間就轉給妳。」 原告:「好。等我一下。」 被告:「好謝謝。」 原告轉貼自網銀轉帳50,000元匯款紀錄。 (見本院卷一第73頁) (112年4月17日) 被告:「妳先寫一份欠款條!金額下60!我這星期再跟妳算金額~妳也比較有保障。」 原告:「為什麼寫60?」 被告:「妳放心!」 原告:「多退少補嗎。」 被告:「我大概抓我們欠額50!然後再這張…所以下60。」、 原告:「這個麻煩你處理好了,相信你。」 被告:「我現在手邊要寫或列印可能很趕。」 原告:「應該不只,光上次快20萬……。」 被告:「那妳!大概算一下~也必須有金額..。」 被告:「我不會讓妳損失一毛。」 被告:「甚至必須貼補妳利息。」 被告:「不管(信任)!金額是要認真的…我們是要交陪長久的!妳也粒粒如珍珠,才能解決。」 原告:「我這邊大概算一下。等等給你金額。」 被告:「好噢!那我這邊~等醫院掛號好..再跟妳說。」 原告:「其他明細我在整理給你。目前先這樣。」 被告:「這包含今天的10萬嗎?」 原告:「對,我還沒有很細算,抓大概而已,其他要再對一下簿子。」 被告:「這10萬!有跟王律確認過了..沒關係!我們再找時間看如何。」 原告:「你要出門跟我拿了嗎。」 被告:「醫生要晚上才有診!...全部(共識)都確認一下可以嗎?」 原告:「好。你到了打給我。我拿出去拿去給你。」 被告:「妳家嗎?」 原告:「妳快到了嗎。對。」 被告:「我在肉鬆這裡了。」 原告:「好,等我一下。」 被告:「要在外面等還是進去?」 原告:「我等順便看醫生,外面就可以了。換衣服。」 (見本院卷一第352至357頁) 87 112年4月20日 8,000元 ①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②自113年2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112年4月20日) 原告:「現在剩900多萬可以提領。可以的話我趕快跟朋友借轉帳給你。帳戶的錢都扣繳信用卡和房貸了。」 被告:「電話說,等下。」 原告:「好。」 原告轉貼網銀臺幣存款擷圖以及自網銀轉帳8,000元匯款紀錄。 原告:「元大2000。」 原告:「中國信託8000。」 原告:「總共意外一萬。一切拜託,謝謝。」 被告:「試試噢!我叫他盡快。」 (見本院卷一第331至332頁) 88 2,000元 89 112年4月29日 (約定清償日112年5月1日) 100,000元 ①自112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②自112年5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112年4月29日) 被告:「米娜我媽腳要裝珠子!我會讓我哥他們一起出~妳有辦法先幫幫我嗎?」 被告:「我星期一先轉給妳。」 原告:「多少錢。」 原告:「我看看夠不夠。」 被告:「要17萬耶保固9年,我星期一就給妳。」 原告:「靠,這麼多。」 被告:「我媽媽的卡拿給芝育了。」 原告:「確定有辦法星期一給我嗎。」 被告:「在林森醫院。」 被告:「對,下午4:00準時入帳。」 原告:「妳那個帳號我沒約定。8018才有。」 被告:「那妳轉那個我叫她轉。」 原告:「因為接下來要繳三邊貸款,所以要確認時間。」 被告:「星期一可以先部分還你!金額要等廠商確認。」 原告:「10萬可以嗎。這是要還貸款的錢。」 被告:「妳先轉好了!我跟醫生說。」 原告轉貼自網銀轉帳100,000元匯款紀錄。 原告:「怎麼突然這麼嚴重。妳先趕快處理阿姨那邊。」 被告:「之前就整隻黑青了,我星期一早上會跟你講確定金額。」 原告:「好。」 被告:「謝謝!先這樣。」 原告:「好。」 被告:「要先付款!我這邊差3萬..。」 被告:「我哥等下會轉4萬。」 原告:「這是要還貸款的錢。」 原告:「我先給你,5/7一定要給我喔。OK嗎。」 被告:「星期一(原告主張兩造約定清償日112年5月1日)確定會給妳。妳轉另一個帳號。」 原告:「好。」 被告:「謝謝。」 原告轉貼自網銀轉帳30,000元匯款紀錄。 被告:「不好意思,謝謝。」 (見本院卷一第341至343頁) 90 30,000元 91 112年5月2日(約定清償日112年5月24日) 100,000元 ①自112年5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②自112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112年5月2日) 被告:「米娜妳等下打給我。」 被告:「等下我出去接。我要快做決定。」 被告:「王律師那邊1:30會先過來大坑跟我碰面,妳那邊哪時後?跟我說一下我好處理謝謝。」 原告:「我再跟朋友借了。等我一下。目前20。可以嗎」 被告:「要25我先去文心路領現!再用提款機。時間比較不會卡住。」 原告:「妳哥有辦法幫你5萬嗎。」 被告:「我問問。」 原告:「我這邊還有信用卡(保險)帳單要繳。」 原告:「5/5扣款,所以沒辦法25全部。」 被告:「他說他跟同事先借。」 原告:「好,我馬上轉給你。」 被告:「好!謝謝~晚點聯絡。」 原告轉貼自網銀轉帳100,000元匯款紀錄兩則。 被告:「好謝謝。」 被告:「妳放寬心~我加油。」 原告:「一切都會順利。」 原告:「所以這個也要等到5/24(原告主張兩造約定清償日112年5月24日)了對嗎?」 被告:「合約變簽9年!對。」 原告:「了解,農會利息2.9太高,所以我沒全借。只借夠用而已,希望5/24可以圓滿落幕」 原告:「晚點說。」 被告:「妳那邊夠1萬嗎?我哥那邊只籌到4萬。」 原告:「我湊看看。」 原告轉貼自網銀轉帳10,000元匯款紀錄。 被告:「抱歉,謝謝。」 (見本院卷一第74至76頁) 92 100,000元 93 10,000元 94 112年5月3日 13,104元 ①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算1個月期限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②自113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112年5月4日) 被告:「昨天跟王律師吃飯!說很多……我也想很多!不知道怎麼跟妳說。」 原告:「沒關係,我這邊沒辦法幫忙就算了。」 被告:「不是啦。妳那邊有保麗龍箱嗎?妳又在胡思亂想了,很沒必要。」 (見本院卷一第360至361頁) 原告:「沒有ㄝ。」 (語音通話) 原告轉貼自網銀轉帳100,000元匯款紀錄。 (見本院卷一第360至361頁) 原告轉貼自網銀轉帳5,660元匯款紀錄。 原告:「這樣夠150萬了。你幫我確認一下。」 (見本院卷一第76頁) 原告張貼表格(...112.05.02「100,000」、112.05.02「100,000」、112.05.02「10,000」、112.05.03「13,104」、112.05.04「105,660」,合計「1,500,000」) 原告:「謝謝。」 被告:「米娜妳是不是算錯了?」 被告:「138764–13104–000000-0000。差到2萬耶。妳再算一遍~。再則~112/3/28全部總算金額=1,047,764。」 (見本院卷一第360至361頁) (112年5月5日) 原告轉貼自網銀轉帳20,000元匯款紀錄。 原告:「好了。湊齊了。」 (見本院卷一第77頁) 95 112年5月4日 100,000元 96 5,660元 97 112年5月5日 20,000元 98 112年5月15日(約定清償日112年5月16日) 20,000元 ①自112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②自112年5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112年5月15日) 被告:「米娜妳那邊方不方便轉2萬借我?」 原告:「現在沒有,星期四可以嗎。」 被告:「要今天。」 原告:「很突然ㄝ。怎麼了嗎,20日能還嗎,那天我要繳貸款。」 被告:「明天早上就能先轉給妳了。」 原告:「好,那我先給你。」 被告:「不好意思!我明天一早(原告主張兩造約定清償日112年5月16日)就用給妳。」 原告轉貼自網銀轉帳20,000元匯款紀錄。 原告:「妳確認一下。」 被告:「好謝謝。」 (見本院卷一第77至78頁) 99 112年5月19日 25,000元 ①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②無 (112年5月19日) 原告:「明天早上匯款000000-000000=250000。到這裡可以嗎。」 被告:「好!我有跟他說了。」 原告:「謝謝妳的相挺。帳號對嗎。」 被告:「別38!我能力範圍…一起加油。」 原告轉貼250,000元匯款申請書收執聯。 被告:「好!我立刻處理。他那邊一有消息我立刻跟你說。」 被告:「銀行有說哪時候會入帳嗎?我跟阿秋說今天用。」 原告:「半小時到一小時入帳,應該差不多了。」 被告:「是妳的25+我的12500,全部轉375000給他對嗎?我最近數字概念很差。」 原告:「對。」 被告:「好。」 被告:「米娜妳那邊有25000嗎?我這邊~24號應該能連刑事的一起理賠。真的有夠煩的。」 原告:「我跟朋友借一下。等等。」 被告:「不好意思!對方真的很雞巴。」 原告:「我先跟我姐借。」 原告轉貼自網銀轉帳25,000元匯款紀錄。 (見本院卷一第335至338頁) 100 112年6月22日 (約定清償日112年6月23日) 80,000元 ①自112年6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②自112年6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112年6月22日) 被告:「我這邊到下星期沒辦法。」 原告:「好,我跟我姐借了。等等哦。」 原告轉貼自網銀轉帳80,000元匯款紀錄。 被告:「我星期五(原告主張兩造約定清償日112年6月23日)入帳就先給妳~我只是要順利。」 原告:「好,一切都會順利的。」 (見本院卷一第79頁) 101 112年6月27日 (約定清償日112年7月1日) 72,000元 (原告匯款80,000元,嗣被告於112年7月1日清償8,000元,尚積欠72,000元) ①自112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計5算之利息。 ②自112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112年6月27日) 原告:「怎麼了。」 被告:「我睡著了。」 原告:「載完小孩打給你。」 原告轉貼自網銀轉帳80,000元匯款紀錄。 被告:「謝謝~月底確認!1號(原告主張兩造約定清償日112年7月1日)就處理。」 原告:「加油。」 (見本院卷一第79至80頁) 102 112年6月30日 (約定清償日112年7月1日) 4,940元 (112年6月30日) 原告:「只剩5000多。可以嗎」 被告:「訊號不好。」 原告:「朋友那邊已經借到緊繃了。」 被告:「電話會雜音。」 原告:「只剩5000多,可以嗎。」 被告:「妳先轉好了!我明天(原告主張兩造約定清償日112年7月1日)先轉給妳,抱歉。」 原告:「好。」 原告轉貼自網銀轉帳4,940元匯款紀錄。 (見本院卷一第80頁) 103 112年7月9日 (約定清償日112年7月20日) 15,000元 ①自112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②自112年7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112年7月9日) 原告:「?怎麼了嗎。」 被告:「沒啦!本來要救命的~厚來…...有回來了。」 原告:「那就好。」 原告:「拍謝,最近很早睡。手機都用靜音。」 原告:「你最近還會突然要資金嗎。」 被告:「妳能等到20號(原告主張兩造約定清償日112年7月20日)嗎?差不多了~等審核通過。」 原告:「可以,我先轉15000給你。」 被告:「公司現在進軌道了!就等營登下來~簽約~法院那邊對方現在(還在拉扯)!我不理他!等結果論~阿秋那邊!我有問!他只回IG很穩~我回一切加油~萬事拜託!」 原告轉貼自網銀轉帳15,000元匯款紀錄。 原告:「謝謝。」 被告:「收到了!謝謝~。」 (見本院卷一第81至82頁) 104 112年7月20日 20,000元 ①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算1 個月期限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5 計 算之利息。 ②自113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 (112年7月20日) 被告:「有辦法嗎?」 原告:「只有2萬。」 原告:「我跟朋友借太多都還沒還。」 被告:「那再盡量了。」 原告:「好。其他都是要利息的…。」 被告:「那妳有辦法先轉嗎?我先湊。」 被告:「我先過去國稅局。可以先回應我嗎?我好處理。」 原告:「好。」 原告轉貼自網銀轉帳20,000元匯款紀錄。 原告:「其他沒辦法了,上次妳說7/20左右可以還我一些,我也跟朋友這樣說,但我失約,所以朋友不敢再借我了。」 原告:「拍謝。我已經盡全力了。」 被告:「好。」 (見本院卷一第83頁) 105 8,300元 (112年7月20日) 被告:「有辦法再湊8000嗎?」 原告:「我問看看。等等。」 原告:「8000就有30萬了嗎。」 被告:「差15!看可不可以談。」 原告轉貼自網銀轉帳8,300元匯款紀錄。 (見本院卷一第363至364頁) 106 112年7月21日 (約定清償日112年7月28日) 30,000元 ①自112年7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②自112年7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112年7月21日) 原告:「等我一下。」 被告:「我去跟他們談談看。」 原告:「先說好,7/28(原告主張兩造約定清償日112年7月28日)一定要先還我喔,我真的借不到了。」 被告:「28只能先5萬!辦的過就不用擔心了。」 被告:「5萬是!沒用好還是會補給妳。」 原告轉貼自網銀轉帳30,000元匯款紀錄。 (見本院卷一第84頁) 107 112年7月26日 (約定清償日112年7月28日) 2,500元 (112年7月26日) 被告:「米娜妳那邊方便轉8000給我嗎?明天入5萬一起還你。」 原告:「只剩3200。可以嗎。」 被告:「那先借我2500!我明天給妳。」 原告:「好。」 被告:「謝謝。」 原告轉貼自網銀轉帳2,500元匯款紀錄。 被告:「不好意思!真的不夠5000!必須要趕在12:00前~不然沒辦法出貨;沒人要跑了,颱風。」 原告:「你等等我。我想想辦法。」 原告:「確定7/28(原告主張兩造約定清償日112年7月28日)能50000全還對嗎。」 被告:「對。」 原告:「等我,我跟朋友借。」 原告轉貼自網銀轉帳5,000元匯款紀錄。 原告:「緊繃了。」 被告:「好謝謝。」 (見本院卷一第84至85頁) 108 5,000元 109 112年7月27日 3,000元 ①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算1 個月期限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5 計 算之利息。 ②自113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 (112年7月27日) 被告:「我要回去了!妳那邊可以借我3000嗎?我回去用零…。」 原告;「哪個帳號…。」 原告:「回覆一下。我不能接電話,老公在旁邊,我請我姐轉給妳,趕快給我帳號。」 原告轉貼自網銀轉帳3,000元匯款紀錄。 (見本院卷一第86頁) 110 112年7月27日 22,200元 (原告匯款24,200元,嗣被告於112年8月4日清償2,000元,故原告請求22,200元) (112年7月27日) 被告:「全部對過了!還差24000!我先看畜生怎麼說3270的部分。」 被告:「今天5:00前要繳納。我快2天沒睡了。」 原告:「47萬缺24000?是嘛。不是8/2可以拿。」 被告:「機器很大聲!聽不清楚。」 原告:「你不是在律師那裡…。」 被告:「對。」 原告:「那裡怎麼會有機器。」 被告:「營登的錢今天沒繳!不行,張連璋那邊~。」 被告:「妳所以這個也沒辦法了是嗎。」 (見本院卷一第85至86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