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690號上 訴 人 張文通法定代理人 張德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4月11日本院所為之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依上訴聲明及原審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94,296元(見本院卷一第421頁至第424頁,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0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另請上訴人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按被上訴人人數提出繕本到院,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童淑芬附表:編號 姓 名 派下權比例 派下權價額(小數點以下4捨5入) 1 張哲宗 1/4680 367,204,200元×1/4680=78,462 2 張哲昌 1/4680 367,204,200元×1/4680=78,462 3 張勝彥 1/1560 367,204,200元×1/1560=235,387 4 張勝恩 1/1560 367,204,200元×1/1560=235,387 5 張進章 1/1040 367,204,200元×1/1040=353,081 6 張進義 1/1040 367,204,200元×1/1040=353,081 7 張清錦 1/12480 367,204,200元×1/12480=29,423 8 張冬碧 1/4160 367,204,200元×1/4160=88,270 9 張伍謙 1/6240 367,204,200元×1/6240=58,847 10 張松能 1/49920 367,204,200元×1/49920=7,356 11 張伯宗 1/37440 367,204,200元×1/37440=9,808 12 張伯祿 1/37440 367,204,200元×1/37440=9,808 13 張銘仁 1/24960 367,204,200元×1/24960=14,712 14 張伯宏 1/12480 367,204,200元×1/12480=29,423 15 張伍益 1/12480 367,204,200元×1/12480=29,423 16 張伍毅 1/9360 367,204,200元×1/9360=39,231 17 張高振 1/8320 367,204,200元×1/8320=44,135 派下權價額合計:1,694,29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