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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6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62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林阿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大維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8月14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62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7萬3,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7,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清洲

法 官 陳航代法 官 陳宥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邱芮俞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26-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