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63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鐘紹瑋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胡芳瑋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5月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3萬8,328元。
理 由本件上訴人聲明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8萬元,應徵上訴裁判費3萬8,3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詩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