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78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李青憲即李青翰被 上訴 人即 被 告 鐘美惠
林盈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8月2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於第一審先位、備位之訴經本院判決全部敗訴,並提起全部上訴,除聲明原判決廢棄外,並為與起訴相同之應受判決事項聲明,而原判決之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於113年3月15日以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56萬7,942元(見本院卷第37至40頁),是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與起訴時訴訟標的價額相同,均為1056萬7,9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7,5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並應依同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第2項規定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佩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郭盈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