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790號原 告 廖富山
廖富農共 同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律師被 告 江美蘭訴訟代理人 許宏達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袋地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原告具狀變更通行範圍,聲請再開辯論等語,為維護原告訴訟權益,爰再開言詞辯論。
二、原告聲請定期測量,然本件前已經本院履勘現場,是否僅函請地政製作路寬8米之成果圖即可?有何再次履勘現場必要?請原告5日內具狀表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朱名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