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訴字第719號原 告 黃東興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0 樓訴訟代理人 陳冠琳律師
蔡忞旻律師被 告 黃世杰
黃東錫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俊茂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查閱帳冊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提出杰祈企業有限公司所有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一月一日起至提出日止如附表編號1至7、編號9、編號10所示之資料,由原告及原告所選任之律師或會計師共同影印、抄錄或其他方式(如為電磁紀錄,並得複製檔案)查閱。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訴之聲明:㈠被告黃世杰應提出杰祈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杰祈公司)所有自民國110年1月1日起至提出日止如附表所示之資料,由原告及原告所選任之律師或會計師共同以影印、抄錄或其他方式(如為電磁紀錄,並得複製檔案)查閱。㈡被告黃東錫應提出杰祈公司所有自110年1月1日起至提出日止如附表所示之資料,由原告及原告所選任之律師或會計師共同以影印、抄錄或其他方式(如為電磁紀錄,並得複製檔案)查閱。㈢前二項給付於被告任一人向原告提出後,他被告於另一被告提出之如附表所示之資料範圍內同免責任等語(見本院卷第9-10頁)。原告嗣於113年7月31日言詞辯論程序當庭變更聲明為:被告應提出杰祈公司所有自110年1月1日起至提出日止如附表所示之資料,由原告及原告所選任之律師或會計師共同影印、抄錄或其他方式(如為電磁紀錄,並得複製檔案)查閱等語(見本院卷第78頁)。經核原告前開訴之變更屬訴之聲明減縮,合於前揭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終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㈠杰祈公司於78年10月2日設立登記,現今資本總額為1200萬元
,原告與被告黃世杰、被告黃東錫均為杰祈公司股東。杰祈公司原由原告擔任董事,自106年7月7日起由被告黃世杰擔任董事長、被告黃東錫擔任董事,原告則為不執行業務之股東。詎料,被告2人自110年起即未依公司法規定,向其他股東提報杰祈公司之營業及財務狀況等資料,也未提供杰祈公司之相關營業、財務及財產等帳冊文件以及現金支出表、實收實付款項帳目。原告多次以口頭要求被告2人提供資料,惟被告2人始終拒不提供。原告僅得於112年9月26日委由陳冠琳律師以112年度冠律字第0000000號律師函請求被告2人依法提供如附表所示資料供原告查閱。然被告2人於收到函文後迄今未予以回函,在杰祈公司辦公室遇到原告時,更是斷然拒絕提供任何資料。原告為杰祈公司不執行業務股東,爰依公司法第109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48條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㈡並聲明:被告應提出杰祈公司所有自110年1月1日起至提出日
止如附表所示之資料,由原告及原告所選任之律師或會計師共同影印、抄錄或其他方式(如為電磁紀錄,並得複製檔案)查閱。
二、被告則以:㈠被告2人自106年7月7日起,分別擔任杰祈公司董事長、董事
,然杰祈公司帳冊、存摺等資料,於原告擔任公司董事時,即由原告委由其配偶即訴外人傅桂香管理,甚至在被告2人擔任董事長、董事後仍舊如此。期間傅桂香除親自處理公司內帳事宜外,另由其委任合興稅務記帳士事務所處理公司外帳事宜,原告自可透過傅桂香取得杰祈公司所有帳冊資料。又112年1月1日後,經被告黃世杰要求,始由被告黃世杰之配偶即訴外人張立岫接手杰祈公司帳務,並委任其他會計事務所處理外帳。原告及傅桂香並直至112年6月7日,才另合興稅務記帳士事務所交還杰祈公司部分資料。又原告及傅桂香僅交接部分資料予張立岫,其他帳冊資料均付之闕如,被告2人實無法提供。至於112年1月1日後之資料,除部分資料仍待會計事務所完成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程序後方能整理提供外,被告2人業將附表所示部分文件交付予陳俊茂律師保管,原告自得隨時前往其事務所查閱拍照,是以原告本件請求實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
㈡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㈠按有限公司應至少置董事1人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最多置董
事3人,應經股東表決權3分之2以上之同意,就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中選任之。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均得行使監察權;其監察權之行使,準用第48條之規定。公司法第108條第1項前段、第10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得隨時向執行業務之股東質詢公司營業情形,查閱財產文件、帳簿、表冊,同法第48條亦有明文。杰祈公司為有限公司,被告為董事,自106年6月30日後,全體股東為被告黃世杰、黃東錫,及原告、蔡慧真、傅桂香等人,被告黃世杰、黃東錫為董事,黃世杰並擔任董事長等情,業經本院調取杰祈公司於臺中市政府之登記卷查閱屬實,堪認為真。是原告主張其為不執行業務股東,得依公司法第109條準用同法第48條規定,行使監察權,向被告請求查閱杰祈公司之財產文件、帳簿、表冊等文書,自屬有據。
㈡被告雖抗辯於被告自106年擔任杰祈公司董事以後,杰祈公司
之財務、帳務事宜仍由原告之配偶傅桂香管理,及縱然被告於112年1月1日接手管理杰祈公司之財務、帳務事宜,但傅桂香僅有歸還部分財務、帳務文件,是被告就111年12月31日以前之公司之財產文件、帳簿、表冊等文書無法提供云云。惟被告所辯業為原告所否認,且既被告自106年6月30日登記為杰祈公司之董事長、董事,依法自有管理杰祈公司財產文件、帳簿、表冊等文書之權責,被告僅空言否認持有上開文書,卻未能舉證以實其說,應認被告所辯並不可採。
㈢按「會計事項之發生,均應取得、給予或自行編製足以證明
之會計憑證。」、「商業會計憑證分下列二類:一、原始憑證: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二、記帳憑證: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原始憑證,其種類規定如下:一、外來憑證:係自其商業本身以外之人所取得者。二、對外憑證:係給與其商業本身以外之人者。三、內部憑證:係由其商業本身自行製存者。」、「記帳憑證,其種類規定如下:一、收入傳票。二、支出傳票。三、轉帳傳票。」、「對外會計事項應有外來或對外憑證;內部會計事項應有內部憑證以資證明。」、「會計帳簿分下列二類:一、序時帳簿:以會計事項發生之時序為主而為記錄者。二、分類帳簿:以會計事項歸屬之會計項目為主而記錄者。」、「商業必須設置之會計帳簿,為普通序時帳簿及總分類帳簿。製造業或營業範圍較大者,並得設置記錄成本之帳簿,或必要之特種序時帳簿及各種明細分類帳簿。」、「財務報表包括下列各種:一、資產負債表。二、綜合損益表。三、現金流量表。四、權益變動表。」,商業會計法第14條、第15條、第16條、第17條第1項、第19條第1項、第20條、第23條本文、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準此,公司之財務狀況、執行業務情形,當得以各項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彰顯,是為落實有限公司不執行業務股東行使監察權,應認其得請求公司提出各項憑證供查閱及複印。因附表編號1至5、編號7、編號9均屬公司法第48條及商業會計法前開規定所要求備置之商業帳簿及表冊,編號6則屬公司法第48條之財產文件,又附表編號10「110年1月1日至提出日之台中商業銀行-大雅分行(000-0000);帳號:000-00-0000000;戶名:黃東錫之帳戶存摺及往來交易明細」部分,被告並不爭執此屬杰祈公司之相關財務文件(見本院卷第53頁)。從而,原告依上開規定及說明,請求被告將杰祈公司如附表編號1至7、編號9、編號10所示之資料供原告查閱當屬有據。惟,就附表編號8部分,被告否認有此文件存在,且該文件亦非屬商業會計法前開規定所要求應備置之商業帳簿及表冊,是原告就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
㈣又股份有限公司之監察人為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並查
核簿冊文件,得代表公司委託律師、會計師審核之。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得偕同其所委託之律師或會計師查閱董事會所造具之各項表冊與監察人之報告書,公司法第218條第2項、第229條分別定有明文;而有限公司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同法第109條規定其得行使監察權,且有限公司不執行業務之股東行使監察權與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行使監察權同,其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查核簿冊文件,多需要具備法律或會計方面專業知識,始能達其監察目的,則為使有限公司不執行業務之股東能確實有效行使其監察權,以保障股東權益,應得類推適用公司法第218條第2項、第229條規定,偕同所選任之律師、會計師查閱各項表冊(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687號判決意旨參照)。是原告主張被告應提供如附表編號1至7、編號9、編號10所示之資料,由原告或原告所選任之律師、會計師共同以影印、抄錄或其他方式查閱,亦屬有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公司法第109條準用第48條規定,請求被告提出杰祈公司所有如編號1至7、編號9、編號10所示之資料,由原告或原告所選任之律師、會計師共同以影印、抄錄或其他方式(如為電腦紀錄,並得複製檔案)查閱,洵屬有據,應予准許。原告逾此部分之請求,則屬無據,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駁,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9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蔡秋明附表編號 被告應提出之杰祈公司財產文件、帳簿、表冊等資料 1 110年1月1日至提出日之會計總分類帳簿、明細分類帳簿。 2 110年1月1日至提出日之傳票、收支原始憑證。 3 110年1月1日至提出日之杰祈公司與客戶及供應商交易明細或契約書。 4 110年1月1日至提出日之薪資清冊。 5 110年1月1日至提出日之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 6 110年1月1日至提出日之主要財產目錄。 7 110年1月1日至提出日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8 110年1月1日至提出日之現金支出表、應收帳款表、應付帳款表。 9 110年1月1日至提出日之台中商業銀行-大雅分行(000-0000);帳號:000-00-0000000;戶名:杰祈企業有限公司之帳戶存摺及往來交易明細。 10 110年1月1日至提出日之台中商業銀行-大雅分行(000-0000);帳號:000-00-0000000;戶名:黃東錫之帳戶存摺及往來交易明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