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941號原 告 柯惇貿訴訟代理人 張繼圃律師複 代理人 林佳鈺律師
蔡忞旻律師被 告 張文聲訴訟代理人 黃馨寧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於民國115年4月10日下午3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怡菁
法 官 賴秀雯法 官 張詩靖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張峻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