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9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958號上 訴 人 林江阿幼被 上訴人 林寶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偕同辦理建築基地調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於113年2月23日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7萬1324元確定(見本院卷一第51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50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唐敏寶

法 官 林秉賢法 官 雷鈞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雅慧

裁判日期:2026-0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