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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97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97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即反訴被告 陳桂羚被 上訴人即 被 告即反訴原告 郭正鴻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就本訴、反訴併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就本訴部分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反訴部分之上訴利益則為54萬7,604元,是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174萬7,604元(計算式:0000000+547604=000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2,9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所提「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上訴人應於前開期日前補正,並提出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李噯靜

裁判日期:2025-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