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975號上 訴 人 魏正丞被 上 訴人 上三川國際有限公司兼 上 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均蕙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授權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5月28日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茲依上訴聲明核定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1萬2778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3萬0681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卉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