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99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全進物流倉儲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亞芹被 上訴 人即 被 告 林傳全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5年1月15日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02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上訴理由,併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資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