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914號原 告 張雪清訴訟代理人 劉維濬律師被 告 林慶展
林政源林政揚共 同訴訟代理人 楊惠雯律師複代理人 洪健茗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323號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323號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因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