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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9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917號原 告 謝世旺訴訟代理人 蔡瑞煙律師複 代理 人 聶嘉嘉律師

洪崇欽律師被 告 林素玲訴訟代理人 張繼圃律師複 代理 人 林佳鈺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停車位使用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於辯論終結後,提出兩造於民國111年10月27日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997號返還停車位事件成立之和解筆錄,聲請再開辯論。茲因該和解筆錄所載內容,與兩造於本件之主張與答辯內容,有所歧異,應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裁定本件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4年1月8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5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唐敏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何淑鈴

裁判日期:2024-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