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917號上 訴 人 謝世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素玲間確認停車位使用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0萬元確定(見本院卷第536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20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法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唐敏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何淑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