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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訴字第 9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937號上 訴 人 賺錢時代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翠群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世旭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4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賴玉真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裁判日期:2026-0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