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調訴字第1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律師被 告 乙○○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10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調解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先位聲明請求宣告本院113年度司家非調字第139號事件於民國113年2月2日所成立之調解無效,備位聲明請求兩造就本院113年度司家非調字第139號事件於113年2月2日所成立之調解筆錄內容「一、相對人甲○○同意自113年5月1日起至聲請人乙○○終老之日止,按月於每月20日前給付聲請人關於家庭生活費新臺幣(下同)10萬元整。給付方法:
...」應變更為「一、相對人甲○○同意自113年5月1日起,按月於每月20日前給付聲請人關於家庭生活費5萬元整。前項給付以婚姻關係存在為限。給付方法:...」故原告如以先位聲明或備位聲明之主張獲得勝訴,即可免除或減輕履行系爭調解筆錄約定給付被告關於家庭生活費之義務,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是以本件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00萬元(計算式:
10萬元×12月×10年=1200萬元),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00萬元【計算式:(10萬元-5萬元)×12月×10年=600萬元】,依前揭規定,自應依先、備位聲明所得訴訟利益中之高者,即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1200萬元定之,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萬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葉卉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