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醫字第1號原 告 王曉茹
王偉丞何麗真共 同訴訟代理人 魏仰宏律師
張宇脩律師被 告 臺中榮民總醫院法定代理人 傅雲慶被 告 卓依誠
蕭立衡賴彥博周奇霈吳峯旭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慶松律師複代理人 蔣馨慧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本件被告臺中榮民總醫院(下稱臺中榮總)之法定代理人變更為傅雲慶,有行政院令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133頁),並經傅雲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見本院卷二第131-132頁),核無不合。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被告卓依誠、蕭立衡、賴彥博、周奇霈、吳峯旭(下稱卓依誠等人)均係臺中榮總之醫師,王國喜(為原告王曉茹、原告王偉丞之父,原告何麗真之配偶)於民國110年9月15日23時許騎乘機車發生自撞之交通事故,經轉診至臺中榮總接受治療,於110年9月16日經主治醫師卓依誠、住院醫師蕭立衡實施左側髕骨骨折復位固定手術後住院,王國喜於翌日晚間不斷向值班護理人員與蕭立衡反應其受傷處有異常疼痛、腹部腫脹等情形,且王曉茹於探視時目睹王國喜喘氣過程疼痛甚至吸呼不到氧氣之情形,曾懇求卓依誠給予適當之醫學檢查,然卓依誠、蕭立衡已知王國喜血氧已大幅下降至90%,且所出現的疼痛與腹部腫脹情況均為腔室症候群的症狀之一,卻疏於排定檢查,僅給予氧氣,任由病況持續惡化,且於110年9月18日6時52分許,王國喜再次經值班護理人員檢查發現已有明顯腹部腫脹情形,經告知值班骨科醫師賴彥博,同日8時30分許王國喜之脈搏已降至每分鐘73下,且血氧跌落至70%後,卓依誠、賴彥博卻疏未注意王國喜之脈搏、血氧等生命徵象已有異常,且已有腹內高壓之症況,賴彥博仍開立輸液生理食鹽水,未對王國喜腹內壓力進行檢測,又在無醫護人員陪同下任由一般看護陪同王國喜前往接受照射X光,王國喜返回病房過程,因無醫護人員在旁監測生命徵象,遲至返回病房後始發現已喪失生命徵象,於同日9時57分始開始進行急救,且卓依誠、賴彥博於急救過程仍繼續對王國喜進行輸液,未對腹內壓力進行監測,致使王國喜持續處於腹內高壓之情形。嗣王國喜於同日13時30分轉至ICU病房,然仍未即時監測王國喜之腹內壓力,迄至同日15時30分之搶救過程中始放置儀器監測腹內壓力,此時王國喜之腹內壓力已高達32mmHg,處於腹內高壓第4級之情形,於同日16時30分許,ICU病房出面向王曉茹等人說明王國喜有高血酸、高血鉀、腹壓高的情形,必須進行血液透析及剖腹探查手術,而卓依誠在完全沒有告知必須施行此2項手術的具體原因、手術可能發生之併發症及危險,就要求王曉茹簽屬手術同意書,又由周奇霈、吳峯旭對王國喜實施雙腔靜脈導管置入手術以為手術透析以及腹腔腔室症候群之剖腹探查手術時,未將王國喜移至無菌環控之手術室實施,於ICU病房中即驟然實施手術,導致王國喜之臟器暴露於有菌之病房環境中,王國喜經手術後發生窒息、呼吸衰竭、食物哽呼吸道,於同日18時30分許不治死亡。而卓依誠、周奇霈、吳峯旭對王國喜進行上揭手術時,並無任何依法應製作手術紀錄及病歷摘要,顯見有違反醫療常規之情形。卓依誠等人分別為王國喜之主治醫師、值班住院醫師、ICU病房醫師,本應注意王國喜因車禍所受左側3-7肋骨骨折及左側髕骨骨折之創傷情形,為原發型腹腔腔室症候群所發生之原因,卓依誠、蕭立衡、賴彥博疏未注意王國喜於住院期間陸續反應腹部腫脹係腹腔腔室症候群之臨床表現,未即時監測王國喜之腹內壓力,致王國喜於後續急救階段仍對其以大量液體復甦,違反腹腔腔室症候群之治療方式,最後導致腹腔腔室症候群之發生,而生王國喜之死亡結果,卓依誠、蕭立衡、賴彥博有未盡醫療上必要注意義務之情形。另卓依誠未盡告知義務說明實施血液透析及剖腹探查手術有可能造成窒息、呼吸衰竭、食物哽呼吸道,亦未告知手術之實施地點在ICU病房,且卓依誠、周奇霈、吳峯旭對王國喜進行手術時,並未依醫療法第12條規定製作手術紀錄等具可歸責之重大瑕疵,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與王國喜之死亡具相當因果關係,臺中榮總為卓依誠等人之雇主,卓依誠等人對王國喜實施醫療時有過失,導致王國喜於手術後死亡,致原告受有精神上損害,原告先位聲明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185條第1項、第188條第1項、第194條規定請求被告應連帶賠償原告慰撫金各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此外,王國喜與臺中榮總成立醫療契約,卓依誠等人係臺中榮總之履行輔助人,因卓依誠等人上開過失行為,致臺中榮總為不完全給付,故原告備位聲明依民法第224條、第227條之1準用第194條規定,請求臺中榮總應賠償原告慰撫金各200萬元等語。㈠爰先位聲明:⑴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各2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最後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⑵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㈡並備位聲明:⑴臺中榮總應給付原告各2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⑵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王國喜於110年9月16日因骨折入院治療,無腹部外傷,亦無主訴腹部疼痛,自無進行腹部監測之必要。王國喜於110年9月18日9時許生命徵象穩定,無須由醫護人員陪同轉送至X光攝影檢查室。王國喜之死亡原因雖係食物阻塞呼吸道之窒息、呼吸衰竭,然卓依誠醫囑術後進食之處置合於醫療常規,且卓依誠等人對於王國喜之病症均積極處置,包含對於呼吸急促,而給予氧氣鼻導管2L/M,並醫囑胸部X光、抽血檢查等檢查,以及對於王國喜主訴腹脹等,醫囑灌腸、開立軟便劑、腹部X光等。王國喜於110年9月18日9時57分由檢查室返回病房時,GCS:3分,故賴彥博對王國喜進行急救,於同日10時32分心律呈現ST,回復循環,持續監控生命徵象,於同日13時40分醫療團隊評估將王國喜轉至外科加護病房(SICU)。惟於同日13時51分,王國喜心律呈現PEA(無脈搏),除持續急救外,卓依誠為查明王國喜生命徵象改變之原因,醫囑為王國喜抽取動脈血進行檢驗,14時02分經急救,回復循環,然依據檢驗結果發現PH<6.8,顯示具有酸血症,有進行血液透析之必要,卓依誠、周奇霈遂向家屬告知為王國喜血液透析之必要性及風險。於14時50分王國喜又發生心律呈現PEA(無脈搏)之情形,且此時抽血檢驗結果鉀離子為10.1mEq/L,顯示尚有高血鉀,情況緊急必須進行血液透析,經家屬同意後,周奇霈為王國喜施行血液透析。嗣後,王國喜因急救而產生續發性腹腔腔室症候群,為減輕腹部壓力,故卓依誠、吳峯旭向家屬告知為王國喜剖腹減壓手術之必要性及風險後,經家屬即王曉茹同意並簽署同意書後,便由吳峯旭施行剖腹減壓手術,且因病情緊急,無法轉送至開刀房,遂於ICU病房施行剖腹探查。綜上所述,王國喜屬續發型腹腔腔室症候群,續發性腹腔腔室症候群係因病患病情、體質、身體條件、疾病機轉所致,無法即早發現與預防,王國喜多次發生心律呈現PEA(無脈搏),進行血液透析、剖腹探查手術,均屬情況緊急、生命徵象不穩之情形,已屬於醫療法第64條第1項但書而不須簽具同意書即可施行侵入性治療之情形。然卓依誠、周奇霈、吳峯旭仍向家屬進行告知說明,符合醫療法第63條及第64條告知說明之規範。而王國喜並非因血液透析或剖腹探查手術之併發症或風險,而導致死亡結果,故原告所稱是否善盡告知說明義務,亦與王國喜之死亡結果間無因果關係。而剖腹探查手術係開腹減輕王國喜腹腔壓力,手術過程中並未使用相關醫療耗材,故未申請健保給付,依據臺中榮總之醫療電子系統,若無申請健保給付,則不會跳出開刀紀錄表單供醫師填寫,因此無110年9月18日之剖腹探查紀錄。王國喜之死因係死亡哽塞呼吸道窒息、呼吸衰竭,並非剖腹探查導致王國喜死於細菌感染、敗血症,故卓依誠等人之上揭急救及剖腹探查手術等,均與王國喜之死亡無因果關係,卓依誠等人之醫療處置均合於醫療常規,並無違反注意義務,亦無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自不足認卓依誠等人有過失,不該當侵權行為,臺中榮總自無庸負擔僱用人之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另臺中榮總已依債務本旨提供給付,亦無債務不履行之情形,故被告等人自毋庸負擔因侵權行為及因債務不履行所生之精神慰撫金賠償,原告請求均無理由。甚且,原告請求之精神慰撫金數額亦屬過高等語置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王國喜於110年9月15日23時許騎乘機車發生自撞之交通事故,經轉診至臺中榮總接受治療,因左側3-7肋骨骨折,於110年9月16日經主治醫師即卓依誠、住院醫師即蕭立衡實施左側髕骨骨折復位固定手術。王國喜於110年9月18日下午因腹腔腔室症候群而接受周奇霈、吳峯旭實施雙腔靜脈導管置入、剖腹探查手術,於同日18時28分許不治死亡。死亡之原因為窒息、呼吸衰竭、膝蓋手術後進食、食物哽呼吸道等,死亡方式研判為意外,業據原告提出手術紀錄、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相驗屍體證明書、手術同意書、急診紀錄、法務部法醫研究所110年11月17日函及所附解剖報告書暨鑑定報告書等為證(見本院112年度中司醫調字第30號卷第37-40頁、第85-92頁、本院卷一第123頁、卷二第97-108頁),並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二)原告主張:卓依誠、蕭立衡、賴彥博未針對王國喜車禍所受創傷情形,即時監測腹內壓力,導致腹腔腔室症候群之發生,造成王國喜不治死亡之結果。且卓依誠未盡告知義務說明實施血液透析及剖腹探查手術有可能造成窒息、呼吸衰竭、食物哽呼吸道。另卓依誠、周奇霈、吳峯旭對王國喜進行手術時,未製作手術紀錄等重大瑕疵,與王國喜之死亡具相當因果關係。卓依誠等人具有醫療過失之情形等語。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經查:
1.按醫療業務之施行,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醫事人員因執行醫療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所致者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注意義務之違反及臨床專業裁量之範圍,應以該醫療領域當時當地之醫療常規、醫療水準、醫療設施、工作條件及緊急迫切等客觀情況為斷;醫療機構因執行醫療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過失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醫療法第82條第1項、第2項、第4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侵權行為之成立,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28號、100年度台上字第1189號判決民事意旨參照)。再按,醫療契約不完全給付之可歸責事由是否存在,究應由醫師或病患負舉證責任,主張雖有不同,惟病患至少應就醫師在醫療過程中有何過失之具體事實負主張責任,若僅主張醫療結果並未成功或造成損害,基於醫療行為具上開高度危險性、裁量性及複雜性之特徵,及醫療契約非必以成功治癒疾病為內容之特性,不能認為病患已就醫師具體違反注意義務之不完全給付事由有所主張證明。在病患對醫療機構或人員請求損害賠償訴訟,因醫療行為之專業性,使醫病雙方在專業知識及證據掌握上不對等,如由病患就醫療過失存在之事實負舉證責任顯失公平時,固得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但書規定減輕病患之舉證責任,惟仍不能免除其證明度降低之舉證責任,非謂醫療事件之舉證責任一律轉換於醫療機構(人員),而改由醫療機構(人員)舉證證明其無過失。又醫療行為在本質上通常伴隨高度之危險性、裁量性及複雜性,是判斷醫師於醫療行為過程中是否有故意或過失即注意義務之違反,必須斟酌該醫療領域當時當地之醫療常規、醫療水準、醫療設施、工作條件及緊急迫切情狀,暨醫師就具體個案之專業裁量、病患之特異體質等因素而為綜合之判斷,且因醫療行為有其特殊性,醫師所採之藥方或治療方式以事前評估雖係屬於適當之選擇,但並無法保證一定能改善病情,故容許不確定風險之存在,不能逕依醫療之結果不如預期、不成功或有後遺症、感染之發生,逕以論斷醫療行為違反注意義務(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31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故有關醫療過失判斷重點,在於實施醫療之過程,而非結果(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2795號民事判決意旨參照)。亦即法律並非要求醫師須以絕對達成預定醫療效果為必要,而係著眼於醫師在實施醫療行為過程中恪遵醫療規則,並善盡其應有之注意義務。是醫師實施醫療行為,如符合醫療常規,而病患復未能舉證證明醫師實施醫療行為過程中有何疏失,即難認醫師有債務不履行或不法之侵權行為。從而,原告主張被告等人涉有侵權行為、債務不履行情事,仍應先由原告就前所述及有利於己之事實,負舉證責任,僅因醫療行為之高度專業性,而將舉證責任減輕而已,非謂因此即可將舉證責任倒置於被告等人,以符合訴訟法規精神及醫療事件之特質。
2.查:本件前經臺中地檢署送衛生福利部醫事審議委員會(下稱醫審會)鑑定卓依誠、蕭立衡診療王國喜之醫療行為或處置是否符合醫療常規、有無疏失及醫療過程有無延誤,經醫審會(編號:0000000號鑑定書)鑑定意見如下(見本院卷二第43-50頁):
委託鑑定事由:
㈠病患王國喜110年9月16日接受左側髕骨骨折復位內固定
手術之醫療處置,是否符合常規?鑑定意見:
病人左側髕骨骨折屬於開放性移位性骨折,必須清創,避免感染,故其接受之復位內固定手術,符合醫療常規。
㈡病患王國喜於上開手術後得以進食之醫療處置,是否符
合常規?鑑定意見:
病人受傷時腹部無明顯外傷,亦無主訴腹部疼痛,其髕骨骨折復位內固定手術採取全身麻醉,術後得以進食之醫療處置符合醫療常規。
㈢病患王國喜及家屬王曉茹於上開手術後,反應術後疼痛
、腹漲、左腳無法移動、喪失知覺、紅腫嚴重、呼吸困難等情形,對應之醫療處置是否符合常規?鑑定意見:
依病歷紀錄,並未記載委託鑑定事由所述之「反應術後疼痛、腹漲、左腳無法移動、喪失知覺、紅腫嚴重、呼吸困難等情形」,此段描述為所送鑑定資料之卷(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0197號影卷第73頁」家屬所述,表示術後當晚家屬向護理站反應上述事項並留字條給卓醫師,惟另按卷(二)「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相字第1710號影卷第169 頁」該字條影本僅描述「病人喘得很嚴重」,另依卷(一)「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保全字第95號影卷」監視錄影畫面顯示時間約為20:42。
依病歷紀錄,110年9月17日19:54病人體溫37.4℃、 血壓144/69mmHg、脈搏105次/分、呼吸16次/分、血氧飽和度94%。21:21體溫38℃,脈搏122次/分,呼吸22次/分,呼吸淺快,血氧飽和度90%,護理師給予氧氣鼻管2L/min,值班醫師於21:26開立胸部X光攝影檢查結果發現雙側肺部輕微肺浸潤,21:29開立醫囑給予止痛藥Ketorolac肌肉注射,21:30病人血壓137/87 mmHg、脈搏120次/分、呼吸20次/分、血氧飽和度93%,21:52血氧氣飽和度93~96%。於22:11開立檢驗,包括全血球分析、C反應蛋白、尿液檢驗。依護理紀錄,22:30記載「病人意識清楚、顯倦怠」,體溫37.6℃、脈搏 109次/分、呼吸18次/分。23:00病人體溫37℃、脈搏下降至106次/分、呼吸恢復至18次/分、血氧飽和度上升至96%。故就當時病人之疼痛、呼吸喘,醫師給予氧氣、止痛藥治療,並安排胸部X光攝影檢查及抽血檢驗等,相對應之醫療處置,符合醫療常規。
㈣病患王國喜於110年9月18日9時57分返回病房,呈現GCS:
E1V1M1、發紺等症狀,急救期間之醫療處置是否符合常規?鑑定意見:
在發現病人失去意識後,醫護人員立即開始急救,完成置放氣管內管及鼻胃管,並給予大量輸液升壓劑(epinephrine及vasopression及levophed)、抗生素(meropenem及vancomycin)、碳酸氫鈉輸注及輸血等治療。因鼻胃管引流出大量咖啡色引流液及食物殘渣,醫師同時給予胃藥(pantoprazole)治療。上開急救期間之醫療處置,符合醫療常規。
㈤病患王國喜於110年9月18日17時10分接受剖腹探查減壓
手術,醫療處置是否符合常規?鑑定意見:
腹部腔室症候群屬於手術急症,若因感染導致敗血症引發腹腔壓力過高之腹部腔室症候群(參考資料),施行緊急剖腹探查及腹腔減壓手術,符合醫療常規。
㈥病患王國喜之腹腔腔室症候群、敗血性休克病發前後之
醫療處置,是否符合常規?(例:是否因先前之醫療處置違反醫療常規而引起該症狀,或導致延遲發現、治療,或未以符合常規方式治療之情形?)。
鑑定意見:
承上開鑑定意見㈢所述,110年9月17日23:00之前醫師就當時病人的疼痛、呼吸喘,給予氧氣、止痛藥治療,並安排胸部X光攝影檢查及抽血檢驗等醫療處置,符合醫療常規。嗣後於9月18日清晨,醫師對病人的疼痛持續給予止痛藥物,對病人腹脹、腹痛,給予灌腸 (Evac enema 一瓶) 及安排腹部X光攝影檢查。在等候X光攝影檢查前,病人意識清楚,生命徵象均未有休克之變化,至09:57由X光攝影檢查室返回病房時,病人突發失去意識及休克,醫護人員立即開始急救。故就病人腹腔腔室症候群、敗血性休克病發前後之處置,符合醫療常規,並未有延遲發現或治療之情事。
3.本件再經本院送醫審會鑑定,經醫審會(編號:0000000號鑑定書,見本院卷二第143-166頁)鑑定意見如下:
原告聲請事項:
㈠依據病人王國喜子女王曉茹110年9月17日遞交卓依誠醫
師之信件(附件1)記載:「發現爸爸王國喜喘得很嚴重,很厲害,而且爸爸說喘得很痛,快喘不過氣」;以及王曉茹於110年12月22日檢察官訊問筆錄(附件2)陳述:
「…17日晚上王國喜有說他快不能呼吸了,很不舒服」、「(問:王國喜表示呼吸有困難之際,是否有再通知醫護處理?)有,我馬上跑去護理站,告知王國喜喘得很痛,呼吸聲很喘,護士跟我說疼痛是正常,因為骨頭有撞到,當時應該是晚上7、8點左右,後來沒有醫生來查看」等,王國喜於110年9月17日晚間已有疼痛、呼吸喘促之情形,請說明該症狀是否為腹腔腔室症候群之臨床徵象,是否與腹腔腔室症候群有關(或是否有關聯?或是否有因果關係)?鑑定意見:
腹腔腔室症候群的最初臨床為腹脹,本題題目所述「疼痛、呼吸喘促」,其中並無腹脹相關症狀之主訴,故尚難以判斷為腹腔腔室症候群。再者病人因創傷導致之左側肋骨骨折,臨床上與腹腔腔室症候群無關。
㈡依據病人王國喜臺中榮民總醫院護理紀錄(附件3),病人
王國喜於110年9月18日上午6時52分起有腹部脹氣、肚子疼痛等問題,該症狀是否為腹腔腔室症候群之臨床徵象,是否與腹腔腔室症候群有關(或是否有關聯?或是否有因果關係)?鑑定意見:
雖腹腔腔室症候群的最初臨床徵象為明顯腹脹可合併腹痛,然以腹部脹氣與腹痛為臨床徵象之疾病眾多,腹腔腔室症候群僅為其中之一。且腹腔腔室症候群並非單一獨立疾病,而是一種臨床綜合病徵,反映病人因腹部脹氣持續嚴重脹氣,導致腹腔壓力升高而形成腹腔腔室症候群。綜上,110年9月18日06:52 病人有腹部脹氣、肚子疼痛問題,雖此症狀可能為腹腔腔室症候群之初始臨床徵象,惟當時臨床上需考慮的疾病眾多,依病歷記載,當時無法認定為腹腔腔室症候群引起,無法認定與腹腔腔室症候群有關。㈢依據病人王國喜臺中榮民總醫院護理紀錄(參附件3),病
人王國喜於110年9月18日上午6時52分起有腹部脹氣、肚子疼痛等問題,且依照病人王國喜於同日上午9時22分所拍攝腹部X光腹腔已腫脹(附件4),然依據病人王國喜臺中榮民總醫院藥物及治療記錄單(附件5),卓依誠醫師、賴彥博醫師未監測病人王國喜腹內壓力,且仍開立輸液向病人灌注生理食鹽水,且依據病人王國喜臺中榮民總醫院護理紀錄(參附件3),直至同日15時30分許始測量病人王國喜腹內壓力是否符合醫療常規?有無疏失?鑑定意見:⑴依據護理紀錄顯示,110年9月18日06:52病人主訴「
想大便但大不出來」,觸診有腹脹,07:50病人主訴「肚子會痛」,觸診有腹脹,值班醫師開立灌腸(Eva
c enema 一瓶)及腹部X光攝影檢查,灌腸後解少量糞水,09:57由勤務人員及院內看護推床從X光攝影檢查室返回病房時,發現病人失去意識,叫喚無反應、發紺,立即開始急救,給予生理食鹽水灌注及升壓劑,後續處於需反覆急救的狀態,此時醫師選擇依急救流程首先給予病人點滴輸注生理食鹽水,為符合醫療常規的初步處置措施。點滴輸液有助於維持病人的血容量及電解質平衡,即使是在懷疑腸阻塞或腹腔壓力增加時,亦是符合常規之處置。
⑵雖然腹部脹氣可能提示腹內壓力升高,但在110年9月1
8日施行X光攝影檢查前,腹脹尚未明顯惡化,並非必要立即進行腹內壓力測量。嗣後病人突發需多次急救之情事,生命徵象不穩定,臨床處置以急救穩定病人為優先,因此直至15:30方進行腹內壓力的測量,此仍在合理的臨床裁量範圍內,並無疏失。
㈣依照病人王國喜於110年9月18日上午11時5分所拍攝之X
光片(附件6),病人之呼吸道是否暢通?有無食物哽呼吸道之情形?鑑定意見:
根據附件六中的影印胸部X光影像顯示,病人之呼吸道是暢通的,影像中未見食物哽住呼吸道之證據,此觀諸病歷中放射線科醫師報告描述「雙側輕微的浸潤增加,已置放鼻胃管、中央靜脈導管、氣管內管」甚明。上述X光攝影檢查為執行氣管內管置放後拍攝的,表示氣管內管置放順利,亦表示當時呼吸道應是暢通的,且該報告內容同樣未見呼吸道有食物哽塞現象之描述。綜上,依據胸部X光影像及放射科醫師報告,病人當時呼吸道暢通,無食物哽住呼吸道之情形。
㈤卓依誠醫師、吳峯旭醫師於110年9月18日17時許為病患
進行剖腹探查手術時,未製作手術紀錄,是否符合醫療法之規定?是否符合醫療常規?有無疏失?鑑定意見:
醫療法第67條規定「醫療機構應建立清晰、詳實、完整之病歷。前項所稱病歷,應包括下列各款之資料:一、醫師依醫師法執行業務所製作之病歷。二、各項檢查、檢驗報告資料。三、其他各類醫事人員執行業務所製作之紀錄」。臨床實務上各類處置需記錄之內容,常由醫療機構規範或醫事人員依臨床狀況裁量。剖腹探查術為手術之一,術後應撰寫手術紀錄,如漏未記載,難謂符合醫療法67條規定。
本院意見:
本件剖腹探查術固未於術後撰寫手術紀錄,然王國喜於接受上開醫療處置,醫審會已將此情形作為醫療鑑定之事實參考,經醫審會認剖腹探查術所為醫療行為及後續處置並無違反醫療常規,自不因上開未記載病歷之情,而影響醫審會鑑定結果。是被告縱有違反醫療法第67條有關病歷記載之規定,亦僅係違反行政法規之問題,尚難認其等違反上開有關病歷記載之規定,即認被告之醫療行為有過失。
㈥周奇霈醫師於110年9月18日17時許為病人王國喜進行雙
腔靜脈導置術時,未製作手術紀錄,是否符合醫療法之規定?是否符合醫療常規?有無疏失?鑑定意見:
依前題意見所述醫療法第67條第1項規定「醫療機構應建立清晰、詳實、完整之病歷」。雙腔靜脈導管置入術,為在病房床邊即可進行之處置,醫師經皮穿刺將一導管置入中央靜脈,屬醫療法第64條所謂之「侵入性檢查或治療」,依該條第1項規定「侵入性檢查或治療,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說明,並經其同意,簽具同意書後,始得為之。但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故臨床上,並無執行後需製作類似 手術紀錄之常規,慣行上僅需於全本病歷內呈現有執行此醫療行為即可,包括醫囑、病程記載或護理紀錄。再者,此處置依醫療法規定,僅限規範需有同意書,甚而在危及生命之緊急狀況,此同意書亦可豁免,更遑論要求「書面詳實完整紀錄」。
本案依據病歷記載,110年9月18日14:19由周醫師開立醫囑置放腹股溝雙腔導管(透析用),並簽署「雙腔靜脈導管置入說明暨同意書」。依護理紀錄,15:30記載「急救過程醫師於床邊放置右鼠蹊部三腔中心靜脈導管(應為雙腔靜脈導管之誤植)、動脈導管接愛德華血液動力學監測儀(無法測量)...」,16:55記錄「透析前血壓144/68mmHg,心跳166次/分,右側腹股溝暫時性雙腔導管留置,依醫囑執行透析 (CVVHD)...」。可知周醫師為病人進行雙腔靜脈導置術,屬於緊急急救情況,有進行告知,並成功置入導管進行緊急透析治療。綜上,雙腔靜脈導管置入之病歷登載,符合醫療法之規定,亦符合醫療常規,本處置之醫療過程並無疏失。
㈦病人王國喜所受剖腹探查手術及雙腔靜脈導置術,手術
之風險是否包含食物哽呼吸道、呼吸衰竭以及窒息?鑑定意見:
手術風險可分為一般風險及與手術部位或術式有關之個別手術風險。一般風險,包括吸入性肺炎、血管栓塞、心臟病發作及其他難以預期的意外等,甚至因此導致死亡。剖腹探查手術及雙腔靜脈導管置放術,並不會直接導致食物哽住呼吸道、呼吸衰竭或窒息,其個別風險說明如下:
⑴剖腹探查手術:此手術的主要風險包括術中出血、感
染、腹腔內器官損傷及術後的傷口癒合問題。由於手術涉及開腹,因此存在腹腔內壓力變化之風險,可能會影響呼吸系統,特別是當腹腔壓力顯著升高時,但手術本身並不會直接導致食物哽住呼吸道或窒息。⑵雙腔靜脈導管置放術:此處置的風險主要包括導管相
關的血管損傷、感染、氣胸或導管誤置等。食物哽住呼吸道、呼吸衰竭或窒息,通常不是此類手術的直接風險。
㈧卓依誠醫師於110年9月18日16時許向病人王國喜之子女
王曉茹提出手術同意書並說明病情時,未告知剖腹探查手術及雙腔靜脈導置術之風險包含食物哽呼吸道、呼吸衰竭以及窒息,是否已盡告知義務?鑑定意見:
卓醫師為病人之主責主治醫師,而依病歷紀錄是由周醫師於110年9月18日14:19開立置放腹股溝雙腔導管(透析用)之醫囑,並簽署「雙腔靜脈導管置入說明暨同意書」;16:20由吳醫師簽署「剖腹探查」手術同意書。
承上題,食物哽塞呼吸道、呼吸衰竭及窒息,並非此兩項術式之主要風險,醫師依個別同意書說明,內容亦包括手術之一般風險(肺臟部分失去功能、 難以預期的意外、死亡等),已盡告知義務。
㈨卓依誠醫師於110年9月18日16時許向病人王國喜之子女
王曉茹提出手術同意書並說明病情時,未告知剖腹探查手術之實施地點係在混合其他重症病人的ICU病房,而非在具備環控及設備的無菌手術房下開刀,未告知在ICU病房手中如有任何突發狀況並沒有充足的環控設備可以進行急救,是否已盡告知義務?鑑定意見:
依病歷紀錄,110年9月18日16:20是由吳醫師簽署手術同意書,16:30家屬簽署同意。本案病人於當日09:57突發昏迷、血壓下降,10:14心跳停止需要急救後,於轉入加護病房治療期間仍處於生命徵象不穩定,進行多次急救處置,考慮當時病人病情緊急性,無法移動病人,選擇在加護病房(ICU病房)內進行手術,此為根據臨床判斷做出的必要決定。ICU病房是一專為重症病人設置的加護照顧單位,其設備及設施完備,且具備急救設備,可應對突發情況之急救處置。緊急情況於ICU病房內施行手術,是合理的醫療決策,旨在迅速為病人提供救治。在此緊急情況下,醫師的主要責任是確保病人儘速獲得適當處置以拯救生命。因此,醫師在提供手術同意書並告知病情時,未特別提及手術地點有可能在ICU而非無菌手術室,尚難謂未盡告知義務。
㈩卓依誠醫師、吳峯旭醫師及周奇霈醫師於110年9月18日1
7時許於混合其他重症病人ICU病房而未於具備環控及設備的無菌手術室對病人王國喜進行剖腹探查手術及雙腔靜脈導置術,ICU病房手中如有任何突發狀況並沒有充足的環控設備可以進行急救,是否符合醫療常規?有無疏失?鑑定意見:
承上題鑑定意見,於加護病房內進行緊急手術,符合臨床上處置規範,並無疏失。而雙腔靜脈導管置入術是經皮穿刺將導管置入大靜脈之處置,臨床上可於ICU病房床邊進行,不需於無菌手術室進行。
卓依誠醫師、吳峯旭醫師及周奇霈醫師於110年9月18日1
7時許於混合其他重症病人ICU病房而未於具備環控及設備的無菌手術室對病人王國喜進行剖腹探查手術及雙腔靜脈導置術,並無任何麻醉使用及其紀錄,是否符合醫療常規?有無疏失?鑑定意見:
病人於110年9月18日09:57突發昏迷、血壓下降,10:
14心跳停止需要急救後,13:40轉入加護病房觀察及治療,依護理紀錄(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醫字第1號卷一第365頁),病人的昏迷指數持續呈現最低分,且已經置放氣管內管,代表病人處於深度昏迷狀態,與麻醉狀態幾乎無異。考慮當時的緊急情況,未額外使用麻醉劑並未違反醫療常規,無疏失之處。卓依誠醫師、吳峯旭醫師及周奇霈醫師於110年9月18日1
3時51分起至18時28分之間對病人王國喜實施急救之過程,是否有客觀上之困難導致不能排除未依照標準作業流程導致病人王國喜發生食物哽呼吸道、呼吸衰竭以及窒息之結果?鑑定意見:
在110年9月18日13:51開始急救前,病人已經置放了鼻胃管及氣管內管,上開措施可保護病人的呼吸道,防止食物或其他異物進入呼吸道。因此,在隨後的急救過程中,病人發生食物哽住呼吸道的可能性極低。又本案於急救過程中,沒有客觀證據顯示因食物哽塞而導致呼吸衰竭或窒息之危險,已如前述,且無證據顯示醫師未依照標準作業流程進行急救。綜上,呼吸道在急救開始前已有保護措施,急救過程中之操作,符合醫療常規。
卓依誠醫師、吳峯旭醫師及周奇霈醫師於110年9月18日1
7時許對病人王國喜進行剖腹探查手術及雙腔靜脈導置術,是否有客觀上之困難導致不能排除未依照標準作業流程導致病人王國喜發生食物哽呼吸道、呼吸衰竭以及窒息之結果?鑑定意見:
在110年9月18日醫師施行剖腹探查手術及雙腔靜脈導管置入術前,病人已經接受置放鼻胃管及氣管內管,上開措施可以保護呼吸道,降低食物哽塞呼吸道之風險。手術過程中,並無證據顯示存在客觀困難導致醫師未能遵循標準作業流程。由於呼吸道已經得到充分保護,手術過程中不可能發生食物哽住呼吸道、呼吸衰竭及窒息之情事。
依照臺中榮民總醫院病人轉送醫療照護管理程序書(附件
7),卓依誠醫師、賴彥博醫師對於病人王國喜於110年9月16日由臺中榮民總醫院急診入院,已因腔肋骨骨裂致有胸痛之情形(附件8),於110年9月18日上午9時18分自行前往X光室拍攝X光,無醫護理人員陪同,導致病人王國喜於9時22分拍攝X光後至9時57分推床從X光室返病室始發現病人王國喜休克發紺後始開始進行急救(參附件3),是否符合病人轉送醫療照護管理程序書之規定?有無疏失?鑑定意見:
本題併同下一題原告聲請事項回覆。依照臺中榮民總醫院病人轉送醫療照護管理程序書(參附
件7),卓依誠醫師、賴彥博醫師對於病人王國喜依照臺中榮民總醫院護理部血壓記錄單、SPO2記錄單(附件9)於110年9月18日上午7時48分脈搏、心跳分別為115、23,血氧濃度為96%;於上午8時31分許脈搏、心跳降低至
73、22,血氧濃度為70%,卻於110年9月18日上午9時18分自行前往X光室拍攝X光,無醫護理人員陪同,導致病人王國喜於9時22分拍攝X光後至9時57分推床從X光室返病室始發現病人王國喜休克發紺後始開始進行急救(參附件3),是否符合病人轉送醫療照護管理程序書之規定?有無疏失?鑑定意見:⑴提問所述「7時48分脈搏、心跳分別為115、23,血氧
濃度為96%...上午8時31分許脈搏、心跳降低至73、22,血氧濃度為70%...」,兩處「心跳」應為「呼吸」,「血氧濃度」應為血氧飽和度,07:48之血氧飽和度應為95%,故正確資訊為「7時48分脈搏、呼吸分別為115、23,血氧飽和度為95%...上午8時31分許脈搏、呼吸降低至73、22,血氧飽和度為70%...」。
⑵依據臺中榮民總醫院的病人轉送醫療照護管理程序書(
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醫字第1號卷一附件7),在決定病人是否需要醫護人員陪同進行轉送時,必須基於當時的客觀條件及病人的實際狀況,包括生命徵象,並非以上題所述之「腔肋骨骨裂致有胸痛之病情」為依據。彙整病歷內護理紀錄、血壓紀錄單、SpO2紀錄單等資訊,110年9月18日07:48血壓167/98 mmH
g、脈搏115次/分、呼吸23次/分,血氧飽和度95%,0
8:30血壓130/87mmHg、脈搏73次/分、呼吸22次/分,08:31血氧飽和度70%,08:35血氧飽和度95%,09:18護理紀錄記載「病人意識清楚,昏迷指數14分(G
CS:E3V5M6),鼻導管氧氣3L/min使用下,呼吸19~24次/分、血氧飽和度89~90%,左下肢手術傷口紗布覆蓋、患肢皮膚顏色紅潤、感覺正常,腹部鼓脹,灌腸後解少量糞水,等待X光攝影檢查」,顯示病人呼吸、脈搏、血壓、意識狀況均屬於正常範圍,雖08:31血氧飽和度登載為70%,這與病人其他生理狀態的正常表現不符,且在4分鐘後(08:35) 血氧飽和度迅速回升至95%,通常代表70%讀數是測量誤差,而非病人真正的生理狀況。故依當時病況及生命徵象,對照臺中榮民總醫院的病人轉送醫療照護管理程序書中之規範,臨床醫護人員評估為「Level 1:病情及生命徵象穩定者,不需安排醫護人員轉送隨行,僅由勤務人員隨行」,符合規定,並無疏失。
被告聲請(修改)事項:
㈠依據病患王國喜110年9月17日20時許以後之病歷、護理
等紀錄,是否即得以判斷病患王國喜有腹腔腔室症候群?若可以,係何時依據何資料得以判斷?鑑定意見:
自腹腔腔室症候群的臨床診斷角度以觀,單純的腹脹,並不一定代表病人已經發展出腹腔腔室症候群。腹脹是腹腔腔室症候群的潛在早期症狀之一,但需要結合其他臨床表現,如呼吸困難、尿量減少、腹內壓力升高等,才能進一步懷疑或確診為腹腔腔室症候群。
病人110年9月17日20:00以後之疼痛主訴,可能與肋骨骨折及左膝手術後的疼痛相關,上開疼痛,難以單獨作為腹腔腔室症候群之判斷依據。9月18日06:52首次出現腹脹及大便大不出來之主訴,但僅依據此表現,尚不足以確診腹腔腔室症候群。後續病人於09:57突發血壓下降,10:14心跳停止需要急救後,病人持續接受急救處置但對急救反應不佳,腹部持續腫脹,此時臨床上需將腹腔腔室症候群列入鑑別診斷。㈡依據病患王國喜110年9月18日6時52分之護理紀錄:「S:
我想大便但大不出來。0:觸診腹部有脹氣情形。
」、同日7時50分之護理紀錄:「S:肚子會痛。0:觸診有腹脹情形。」,此時是否即得以判斷病患王國喜有腹腔腔室症候群?若可以係依據何資料得以判斷?值班醫師醫囑開立灌腸(Evacenemau)及腹部X光攝影檢查,上開醫療處置是否合於醫療常規?是否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鑑定意見:⑴依據病人在110年9月18日06:52及07:50之護理紀 錄
,病人出現腹脹及腹痛之主訴,雖可能是腹腔腔室症候群的早期警示徵象,但僅憑此主訴及身體診察狀況,尚不足以確診腹腔腔室症候群。通常腹腔腔室症候群之診斷,需要結合其他臨床表現及檢查結果,如呼吸困難、尿量減少、腹內壓力升高等。
⑵針對病人上述症狀,值班醫師開立灌腸(Evac enema)
及腹部X光攝影檢查之醫囑,此是基於病人當時臨床表現之合理處置。腹部X光攝影檢查結果顯示病人腸道內存在腸氣,大腸中也有糞便(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醫字第1號卷一附件四第408頁圖像),亦支持醫師之判斷及處置方法。
㈢依據病患王國喜110年9月18日之護理紀錄、同日9時22分
之腹部X光攝影檢查結果,以及病患王國喜於同日9時57分GCS:3分、發紺等情事,被告賴彥博醫師分別於同日8時36分開立HalfSaline 500cc、同日10時34分開立N.S.inj250ml-bag、同日10時46分開立5% G/W 250ml-bag,上開醫療處置是否合於醫療常規?是否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鑑定意見:
⑴110年9月18日08:36 開立的Half Saline 500cc,應
是基於病人在06:52表現出之腹脹及肚子疼痛,懷疑腸阻塞之情況所開立。此時補充液體,有助於緩解腸阻塞可能引起之症狀,是常見且合理之臨床處置。
⑵110年9月18日10:34開立的N.S.inj 250ml-bag及10:
46開立的5% G/W 250ml-bag,依醫囑,前者是為了藥物(例如抗生素)滴注所需之輸液,後者是泡製升壓劑滴注所需,符合醫療常規,為合理臨床專業裁量。㈣病患王國喜因左側3-7肋骨骨折及左膝蓋骨骨折於110年9
月16日入院治療,腹部無明顯外傷,亦無主訴腹部疼痛,依據醫療常規,是否必須進行腹內壓力監測?被告卓依誠醫師於110年9月18日15時30分許測量病人王國喜之腹內壓力,是否合於醫療常規?是否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鑑定意見:
⑴病人於110年9月16日因左側第3~7肋骨骨折及左膝蓋骨骨折入院,並無明顯腹部外傷,也無主訴腹部疼痛。
依醫療常規,在此情況下,尚無立即進行腹內壓力監測之必要,因為此時並無腹腔腔室症候群之臨床徵象。
⑵承前被告聲請(修改)事項㈠之鑑定意見,因病人持續接
受急救處置且反應不佳,腹部持續腫脹,此時臨床上需懷疑腹腔腔室症候群。因此,醫師於當日15:30進行腹內壓力測量,符合醫療常規,並無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
㈤食物哽呼吸道、呼吸衰竭以及窒息,是否係剖腹探查手
術之風險?是否係雙腔靜脈導管置入之風險?依據本案病患王國喜之病歷及法務部法醫研究所鑑定解剖報告書暨鑑定報告書,病患王國喜食物哽呼吸道係發生於000年0月00日9時57分返回病房時,抑或係因剖腹探查手術及雙腔靜脈導管置入之風險所致?鑑定意見:
⑴同前原告聲請事項㈦之鑑定意見,食物哽住呼吸道、呼
吸衰竭及窒息,並非剖腹探查手術或雙腔靜脈導管置入術之風險。
⑵本案臨床上無法判斷食物哽住呼吸道係發生於何時,
因110年9月18日09:57返回病房後,10:01置放鼻胃管引流出大量咖啡色液體及食物殘渣,10:05順利置放氣管內管,嗣於11:05所拍攝之X光片顯示呼吸道暢通,並無食物梗塞之證據【參見原告聲請事項㈣之鑑定意見所述】,而剖腹探查手術及雙腔靜脈導管置入,亦無發生食物哽呼吸道之風險及臨床證據。
本院意見:
本院審酌醫審會鑑定意見已說明本案臨床上無法判斷食物哽住呼吸道係發生於何時,且依病歷及X光片顯示無食物哽住呼吸道之證據,並說明剖腹探查術手術過程中不可能發生食物哽住呼吸道、呼吸衰竭及窒息之情事,其鑑定結果與法醫之研判王國喜死亡之原因為膝蓋受術後進食、食物哽塞呼吸道,死亡方式研判為意外並不衝突,是原告聲請傳喚法醫及醫審會鑑定人員到院說明,本院認核無必要。㈥依據病患王國喜之病況,被告吳峯旭醫師於病房為病患
王國喜施行剖腹探查減壓手術,是否合於醫療常規?是否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若於ICU病房施行剖腹探查減壓手術,是否即可避免病患王國喜死亡結果之發生?鑑定意見:
提問是否有誤,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醫字第1號卷一第365頁及第366頁護理紀錄顯示,病人已於110年9月18日13:40轉入ICU病房,施行剖腹探查減壓手術的時間為同日17:20,確已於ICU病房內實施手術。同原告聲請事項㈨、㈩之鑑定意見,緊急時於ICU病房施行剖腹探查減壓手術合於醫療常規,並未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但無法避免病人死亡結果之發生。
㈦依據病患王國喜之病況,被告周奇霈醫師於病房為病患
王國喜雙腔靜脈導管置入以進行血液透析,是否合於醫療常規?是否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若於ICU病房施行雙腔靜脈導管置入,是否即可避免病患王國喜死亡結果之發生?鑑定意見:
承上題鑑定意見,雙腔靜脈導管置入以進行血液透析是於轉入ICU病房後施行。雙腔靜脈導管置入術是經皮穿刺將導管置入大靜脈,本就屬於病房床邊可進行之處置,依據病人的病況,選擇在病房為病人進行雙腔靜脈導管置入以進行血液透析,此一決定是基於當時病人的需求,符合醫療常規,並未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惟無論在病房或ICU病房施行雙腔靜脈導管置入,均無法避免死亡結果之發生。
㈧病患王國喜於110年9月16日因左側第3-7肋骨骨折及左側
膝蓋髕骨開放性骨折入被告臺中榮民總醫院治療,按臺中榮民總醫院轉送醫療照護管理程序書,依據病患王國喜110年9月18日上午之各項生理數值(例如:心跳、血氧等),病患王國喜於同日9時18分前往X光攝影檢查室檢查,以及同日上午9時22分由X光攝影檢查室返回病房時,由傳送員而非由醫護人員陪同,是否符合臺中榮民總醫院轉送醫療照護管理程序書之規定?是否合於醫療常規?是否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若上開期間,均有醫護人員陪同病患王國喜,是否即可避免病患王國喜死亡結果之發生?鑑定意見:
⑴同前原告聲請事項、之鑑定意見,當時屬於「Level
1」之情境,由傳送員而非由醫護人員陪同,符合臺中榮民總醫院轉送醫療照護管理程序書之規定,合於醫療常規,並未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
⑵因病人當時的狀況變化突然,且主要與其病情的進展
有關,而非因轉送過程中缺乏醫護人員之陪同,況即使在此期間有醫護人員陪同,亦難以避免病人死亡結果之發生。
(三)是依上揭醫審會之鑑定意見,本件難以認定卓依誠等人於本件之醫療有何違反醫療常規之情事。而醫審會為國內醫療糾紛普遍鑑定機關,且觀諸前揭鑑定內容,可知鑑定機關就鑑定事項詳加鑑定,其函覆內容具體明確,上開鑑定意見應屬可採。王國喜係於手術後依醫療常規允許進食後,合併臨床診斷為腹部腔室症候群,因窒息、呼吸衰竭、食物哽呼吸道等原因而死亡,死亡方式研判為意外,本案臨床上無法判斷食物哽住呼吸道係發生於何時,自無從排除其進食後逆流阻塞呼吸道而造成死亡結果之因果關係,而王國喜突發失去意識及休克,醫護人員立即開始急救,卓依誠等人就王國喜病程之處置,已採取必要醫療處置,符合醫療常規,並未有延遲發現或治療之情事,是以,本件依卷內相關卷證資料,實難認卓依誠等人有違反醫療常規或處置不當之疏失,而導致王國喜於陷入昏迷,經急救造成嘔吐哽噎窒息之事,自難遽認有何醫療過失之行為。
(四)此外,原告王曉茹對卓依誠、蕭立衡提出過失致死告訴案件,前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0197號為不起訴處分,王曉茹聲請再議,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以112年度上聲議字第866號處分書駁回再議,及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判字第52號裁定駁回王曉茹提起自訴之聲請,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處分書、刑事裁定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45-63頁、第129-142頁),附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本件依原告所提證據,尚難認為卓依誠等人對王國喜所為之醫療處置,有何違反醫療常規之情事,原告其餘就未記載手術紀錄、未盡告知義務等之指謫,亦無證據證明與原告主張導致王國喜死亡之結果,有何相當因果關係,是原告此部分主張仍難認屬有據。卓依誠等人之行為既無違反醫療常規之處,即難認有何過失可言,卓依誠等人及所屬之臺中榮總,自無庸負擔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責。從而,原告先位聲明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185條、第188條第1項、第194條規定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精神慰撫金各2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最後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另本件臺中榮總之履行輔助人對王國喜所為之醫療行為,既無違反醫療常規之債務不履行情事存在,難認臺中榮總履行醫療契約義務有不完全給付之可歸責性存在,則原告備位聲明依民法第224條、第227條、第227條之1、醫療法第82條第5項規定,請求臺中榮總給付原告精神慰撫金各2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亦屬無憑,應駁回其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其依據,應併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陳述及主張及調查證據(原告聲請傳喚法醫及鑑定人到庭接受訊問,本院認為核無必要,已如前述),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