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醫字第36號原 告 柯賢良(即柯賢宏之繼承人)
高勝騰 (即柯玉芳即柯賢宏之繼承人)
高崇智 (即柯玉芳即柯賢宏之繼承人)
高雅琳 (即柯玉芳即柯賢宏之繼承人)
高正宇 (即柯玉芳即柯賢宏之繼承人)被 告 張志宗
陳家弘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法定代理人 周德陽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德凱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醫療)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原告柯賢良、高勝騰、高崇智、高雅琳、高正宇為柯賢宏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訴訟程序當然或裁定停止間,法院及當事人不得為關於本案之訴訟行為。但於言詞辯論終結後當然停止者,本於其辯論之裁判得宣示之」,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7條第3項、第178條、第18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損害賠償(醫療)事件,業由本院以113年度醫字第36號受理中,惟原告柯賢宏(下稱柯賢宏)於審理中之民國114年8月28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料在卷可參。柯賢宏之繼承人本為兄弟姊妹,即柯玉芳、柯賢德、柯玉寶、柯賢志、柯賢良、柯淑華,然柯賢德、柯玉寶、柯賢志、柯淑華已各依法拋棄繼承,而經本院分別以114年司繼字第4998、5
417、5560號案件准予備查在案;又柯玉芳於繼承柯賢宏後之114年11月10日死亡,其繼承人則為高勝騰、高崇智、高雅琳、高正宇,且迄均未拋棄繼承等情,亦有個人基本資料、個人戶籍資料、家事公告查詢、親等關聯(二親等)、民事陳報狀等資料在卷可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拋棄繼承卷宗查核屬實。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命柯賢宏之繼承人柯賢良、高勝騰、高崇智、高雅琳、高正宇承受並續行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士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楊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