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勞訴字第13號原 告 葉禹澤(原名葉宏甫)
王志能張京蓉
邱元歆(原名邱庭筱)
巫佳旗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秀菊律師被 告 阿蜜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葛洛芮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呂慶雲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其龍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訂於民國114年10月8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審實理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茲因本件尚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再調查,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不得聲明不服)附件:
一、原告應陳報事項:㈠請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請重新整訴之聲明到院:
⒈原告起訴時請求加班費及補提撥退休金至原告退休專休戶,
應補提撥之金額陳稱再核報(見北院卷第21頁),惟原告僅曾於理由中請求應給付含加班費月薪之6%,始終未曾載明確切之金額於聲明中,無法確認原告真意。
⒉請於理由中陳明各項請求之金額,並請確認各項請求之金額加總後等於訴之聲明請求之金額。
㈡請依上開聲明計算裁判費並補繳納。
㈢原告不包含加班費每月之工資應為何,兩造主張、抗辯之差
別?㈣利息起算日之理由及證據。
㈤資料錯誤及缺漏部分:
⒈原告葉禹澤106年8月打卡上、下班時間缺漏,請補正。
⒉原告張京蓉:
⑴107年6月之時薪應如何計算?⑵原告張京蓉108年5月31日下班時間是否正確?⒊原告邱元歆:
⑴106年至111年世貿館出勤時間均為空白,縱部分有工作時數,無上、下班時間,無從計算加班費。
⑵請確認106年12月打卡時間,原告最後附表與本院勞專調卷一第541頁不同。
二、被告應陳報事項:㈠請補原告依四週變形工時配合排班之證據,及原告依四週變形工時計算領取薪資之說明。
㈡請補各原告依加班申請制聲請加班之實例並附證據。
㈢原告不包含加班費每月之工資應為何,兩造主張、抗辯之差
別?㈣四週變形工時每月不含休假(國定假日)至少應排有4日休息
日、4日例假,而休假(國定假日)只能協商調移,不得減少,被告陳報有多筆資料(詳下缺漏部分)不正確,請再次確認。
㈤資料錯誤及缺漏部分:
⒈原告葉禹澤107年10月、108年10月所排休息日、例假各為那
幾日(原陳報休息日、例假非各4是否正確,為何非各4)?⒉原告王志能108年11、12月、109年11月所排休息日、例假各
為那幾日(原陳報休息日、例假非各4是否正確,為何非各4)?⒊原告張京蓉:
⑴107年6月之時薪應如何計算?⑵107年11月、108年2月、10月、11月、109年2月、11月所排休
息日、例假各為那幾日(原陳報休息日、例假非各4是否正確,為何非各4)?⑶原告張京蓉108年5月31日下班時間是否正確?⒋原告巫佳旗107年6月、9月、108年10月、11月所排休息日、
例假各為那幾日(原陳報休息日、例假非各4是否正確,為何非各4)?⒌原告邱元歆:
⑴106年至111年世貿館出勤時間均為空白,縱部分有工作時數,無上、下班時間,無從計算加班費。
⑵請確認106年12月打卡時間,原告最後附表與本院勞專調卷一第541頁不同。
⑶107年11月、108年10月、11月、12月、109年11月所排休息日
、例假各為那幾日(原陳報休息日、例假非各4是否正確,為何非各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