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勞訴字第23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洪晴鈺
邱雲玉被 上訴 人即 被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台中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楊永生被 上訴 人即 被 告 馬慧華
鼎力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兼 法 定代 理 人 高若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1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48,634元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342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及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航代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陳俐蓁